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杨维汉)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的人员26日在分组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时表示,制定行政强制法,依法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需要。
倪岳峰委员说,行政机关科学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如果行政机关超越了法律授权,不恰当地实施行政强制,会给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损害。行政机关既不能“不作为”,同时也不能“乱作为”,这就需要通过法律进行规范。
李新良委员说,制定行政强制法非常有必要。行政强制法草案中明确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这个设定权的确定解决了过去设定权“乱”用的问题;草案统一了行政强制的方式,解决了行政强制种类繁多的问题;草案规范了行政强制的程序,保障了行政强制的公正性;草案规范了行政强制权的执行主体,解决了过去执法队伍滥的问题。
杨兴富委员认为,行政强制法草案制定得有针对性。现在行政强制中比较普遍的问题是滥用行政权力和行使权力不规范。制定这部法,既要防止滥用权力,又要把强制措施规范化、程序化。草案中规定的依法原则、适当原则、不得滥用原则与和解原则都有利于避免矛盾激化,构建和谐社会。
委员们还对立法目的的表述、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能否有权设定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督促催告时限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王秀珍建议,草案增加必要的条款,对应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没有采取或采取措施不到位的行政机关加强监督,明确法律责任,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也是为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委员们认为,草案中主要设定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建议对于在行政强制过程中乱作为、违法乱纪的情形,加大处理力度。
今天的分组会议还审议了护照法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