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程刚
在今天上午的分组审议中,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均表示,反对授予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力。
经过长达6年的调研起草,《行政强制法》于24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立法机关制定这部法律,旨在规范政府的行政强制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出台之后,《行政强制法》被视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规范行政行为“立法三步曲”中的第三大步。
立法重在规范政府行为
从城管部门路边抄摊,到扣押公民和法人财物,到强制拆迁居民住宅,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事关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也正因为如此,到底谁拥有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力,行政机关该如何行使这些权力,这些问题才显得格外重要。在今天的分组审议中,常委委员们均认为,设立《行政强制法》重在规范政府的行政强制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利。
草案规定,行政强制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对涉嫌违法的场所、设施和财物的查封或者对涉嫌违法的财物的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不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对涉嫌违法的场所、设施和财物的查封或者对涉嫌违法的财物的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部分委员:设定行政强制权应收归中央一级
以乌日图为代表的多位委员均认为,不应该赋予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力。乌日图委员表示,《行政强制法》涉及到很多强制行为措施,比如对财物的扣押、对场所和设施的查封、强行进入公民住宅等。“作为政府行政部门,在采取这些措施的时候,应该特别慎重。”他说。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刘飏持有同样的意见。行政强制执行权是行政权的一个延伸,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扩张性。特别是在行政决定权和执行权合一的情况下,就更容易出现权力滥用等情况。“草案授予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力,我认为有点扩权了。”他说。
“地方性事务到底应该怎么划分?划分的依据到底是什么?”刘振伟委员也对草案这一规定提出了疑问。他认为,对上述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并作出解释。
郑功成委员则建议取消这一条款的有关规定。他认为,现在大量行政强制权被滥用的现象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应当收回行政强制的设定权,由法律予以设定。暂时做不到的,可以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来设定,即将行政强制权收归中央一级。“无论如何,本法应当禁止地方滥用行政强制权。”他强调说。
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比行政处罚更为严厉的行政权。著名行政法学专家、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也认为,把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授权给地方法规比较危险。他认为地方不能设定关于行政强制的地方法规。
“如果非要设定行政强制的话,地方性法规在设定行政强制以前,必须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他说。
“有利益”的执法权与“承担责任”的执法权
一些委员也指出,现在各行政机关存在一个“怪现象”,凡是能带来利益的执法权,各部门争着往本部门揽,凡是要承担责任的执法权,各部门都想方设法往外推。这造成了行政强制权的乱用和滥用。
任茂东委员认为,草案上述规定,不仅没有起到解决“乱”和“滥”的问题,反倒给部门和地方设定行政强制权“开了两个大口子”。他认为,《行政强制法》不能赋予更多的行政部门和地方法规以行政强制设定权。
乌日图认为,这部法律应更侧重于针对当前某些行政部门滥用行政手段或者行政强制措施不明确的现象加以规范,而不是强化行政部门的执法范围。否则可能会形成政府部门“多头执法”或滥用行政手段的情况。
丛斌委员认为,《行政强制法》应该明确两个问题,第一是严格限定执法主体,即谁有权力执法。其二,应当审慎确定行政强制的事由,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不过,列席本次会议的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房凤友表示出了不同意见。他认为,在一定的条件下,允许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强制方式作出新的设定可能更为有利。“当然,前提是必须对这一授权作出严格限制,比如不能比法律规定的方式更为严厉等等。”他补充说。
本报北京12月26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