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评论文章第1篇
一个“上书”公民看违宪审查程序的完善
本报专稿 杨涛
今年8月3日,鉴于《婚姻登记条例》与《母婴保健法》相冲突,而《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与《婚姻登记条例》相冲突的现状,我与来自北京的王金贵以中国普通公民身份,联名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婚姻登记条例》及《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审查。 此事经过众多媒体报道后,许多专家也相继表示应当启动法规审查程序,然而,时至今日,我们仍然没有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我们“上书”的答复,也没有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对这两个法规进行审查的报道,“上书”石沉大海,成为一种碰运气的行为。
所以,我对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两个《工作程序》特别关心,特别是如何让普通公民提出的违法审查的建议能确实得到重视和有效地引发审查程序。客观地说,这两个《工作程序》的颁布对于普通公民的权利进一步实现还是有积极意义,比如说将经济特区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纳入审查范围,今后公民可以对这些法规与司法解释“上书”,而以前则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再如明确规定了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等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接收、登记,并进行研究,使公民“上书”接收机关和内部程序更加明确。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工作程序》的颁布没有明确规定公民“上书”的相关程序性权利以保障公民“上书”更加畅通。
从这两个《工作程序》看,普通公民的“上书”的程序,是先由人大法工委接收、登记并进行研究,必要时,报秘书长批准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这里面更多规定的是人大法工委与其他部门的自由裁量作出是否需要启动违法、违宪审查的权力。至于法工委接到公民的“上书”后,是否应当答复,答复的期限多长;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是否应当每年向全国人大会议报告受理公民“上书”的件数,答复与处理的情况,纠正违法、违宪的法规与司法解释的情况等等都没有规定。因此,可以这样说,从总体上看,这两个《工作程序》还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自身工作的权力性规定,而不是对公民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保障性规定。
《立法法》是由2000年3月颁布的,至今已经有五年的时间了,但是,公民的“上书”权利至今没有能得到有效保障,令人遗憾。2003年5月,在孙志刚案进入司法程序的同时,北大三位法学博士和五位著名法学家先后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审查,这引发了国务院主动废除收容遣送的相关法规;河北一位普通农民王淑荣在从事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发现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规定不相一致,于是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地方法规,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因此审议通过了《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但大多数的“上书”者并没有这么幸运,绝大多数“上书”石沉大海。因此,有关机关在制定相关完善违法、违宪审查机制时,不应当仅仅考虑方便自身权力的行使,更应当考虑到如何保障公民的权利的实现。
相关评论文章第2篇
宪法应当进入公民的生活
本报专稿 彭兴庭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16日上午完成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简称《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这是我国建立违宪审查机制的重要一步。
违宪审查,是这几年来宪法学研究领域的一个最热点问题。从山东齐玉苓案诉求受教育权的保护开始,到“三博士”以“孙志刚案”为契机要求对行政法规进行违宪审查,社会各界都给予了热切的关注。违宪审查作为一个国家支撑宪政大厦的制度性基石,它在我们法治领域的缺席,使得“宪法是根本大法”成为一句虚幻的口号。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似乎已成为我国宪政建设中的重大课题。
法学博士秦德君曾撰写过一篇《制度设计的前在预设》一文,他指出,在政治科学中,在制度领域,事实上也存在着关于人的特性、权力的特质、理性的限度、国家实质等等的各种前在预设。违宪审查,作为制度设计之一种,与其说它的程序和实体设计很重要,那么,制度创设之前的“预设”则尤其重要。或许,正是因为受儒家所谓的“人性善”的影响,才导致我国几千年来“圣人之治”幌子下的封建专制。
美国宪政学者麦迪逊在他的《联邦党人文集》中指出,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要政府了。言下之意,就是人不是天使,所以需要政府。政府的统治不是天使的统治,不可能只行善不行恶——在麦迪逊看来,“纯粹的善只能是天使之为,人类做不到”。因此,违宪审查制度应该建立在对人性的合理怀疑基础上,不仅如此,也应该建立在对行政、司法甚至立法的合理怀疑基础上。用宪法限制人、政府的非理性的一面,才能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认为,“最愚蠢的想法”莫过于相信一个国家的法律或习惯中的内容全都是正义的。
正因为对违宪审查的这些“前在预设”缺乏必要的认识,使我国宪法中关于宪法监督的条款长期处于虚置状态。在大多数人看来,政府天生就是为人民服务的,而国家根据民意而制定的法律,似乎也不容置疑。如今,我们正逐渐认识到,这种观点至少不是完全正确的。宪法作为根本大法,谁也不愿意看到这部神圣的法典远离公众生存空间,而成为大而无当的“闲”法。宪法,与其他的法律相比,了解它的人更多,学习起来也更容易,有理由相信,宪法理应成为公民的一种生活方式。而违宪审查,正是这种生活方式的普及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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