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广州日报
本报讯昨天,广东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省首宗“发现权”官司,该起案件争议的标的,是世界首报核型的“发现权”。发现世界首报核型
2003年6月16日,一名孕妇来到中山市人民医院基因研究室接受检查,该孕妇曾在2002年4月和2003年4月两次怀孕!但都是在60天左右出现死胎并流产。
在随后进行染色体核型检查时,基因研究室医务人员发现,该孕妇细胞中竟有4条染色体异常,其中的3号、21号、12号和18号染色体发生了平衡易位。通俗地说,就是3号和21号染色体各有一段跑到对方那里“串门”了,12号和18号也是如此。
据介绍,出现两条染色体异常情况已经很少见,目前统计的发生率约为0.19%左右。而4条染色体同时异常过去从未发现。后来,经过中国医学遗传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权威专家鉴定,确认这一例发现属“世界首报核型”。引发“发现权”官司
季某就此撰写了论文,并于2004年5月在国内权威医学杂志《中华医学杂志》上发表。李某并列为第二作者。后来,季某又将此发现与其他人进行合作研究。在完成进一步研究后,季某将此项研究成果申报中山市科技奖,并获得了一等奖。季某列为第一完成人,李某为第二完成人。
但今年10月,李某突然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世界首例4条染色体平衡易位核型,实际上是由其发现。季某利用职务之便窃取了其成果,请求确认其为世界首报4条染色体平衡易位发现人,并对此享有发现权。
前天和昨天,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都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方要求法院判令季某停止侵犯其发现权,消除影响,登报道歉,同时支付科技进步奖所获奖金的30%。主任和医师都称自己先诊断发现
原告代理律师指出,当孕妇到基因研究室检查时,原告李某询问了她的病情,并在染色体记录本上作了记录。接着原告李某为患者抽血,进行显微镜分析时,原告确定3号与21号染色体易位,并记录了3号与21号染色体间存在易位。同时,原告记录了11、12、X、18之间存在易位,但不确定是怎样的易位。第二次抽血进行检验后,原告利用电脑和人工计算,确认出4条染色体属于平衡易位核型,患者核型是不常见的异常核型。
针对原告代理律师的陈述,被告代理律师答辩称:原告在对患者进行第一次抽血检验后发现染色体异常,遂按工作程序向被告报告,被告看后初步认为可能涉及4条染色体异常,于是指示原告通知患者再做一次检查。患者第二次抽血时,被告亲自询问患者病史及家族史,在观察了第二次抽血制片的多个染色体分裂相后,被告作出了4条染色体平衡易位核型的鉴定。因此核型的鉴定诊断是由被告独立完成的,原告在此过程中仅仅是发现了该病例与正常核型不同,怀疑异常而已,并没有作出实质性的诊断。
原告方提出在检查报告单上,虽然在检查报告上,检验医师写的是原告,审核医师则是被告。实际上整个检查过程及分析过程均是由原告独立完成的,之所以这样写,完全因为被告是基因研究室主任。
该案仍在继续审理。名词解释
发现权,是指发现人对自然现象、特性及其规律的新发现、新认识或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所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发现人以发现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