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 任国庆 黄颖)昨天,广州市地税局举行了“个人转让房产税收政策宣讲会”,就近日出台的《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回答了有关问题。地税局税政处、法规处的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此次出台的《补充通知》对大多数个人售房者的税负影响其实并不大;同时,在实际操作中使用何种征收方式,售房者有一定的选择权,但最终都要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定。
能证明是唯一住房基本可免个税
记者:按照政策规定,个人转让居住超过5年、并且是唯一住宅的房改房,可以免征个税;税务部门是如何确认业主的房改房是其唯一住房呢?答:广州市和全国一样,也是在1999年就取消了房改房,所以目前上市交易的房改房一般都使用超过5年,如果能证明是业主的唯一住房,基本都可以免征个税。广州税务部门暂时是以产权人持有的房产证为依据,判断该房产是否是业主的唯一住宅。目前有两个途径来证明:一是通过房管部门和纳税人登记的相关资料来确定;另一个就是纳税人自主申报。记者:新政策规定,个人卖房后一年内重新购房,可全部或部分退税。如果业主一年内先买房、再卖房,是否也可以享受到这个政策优惠?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后一年内重新购房,如果新房的购入价格高于原来房产的卖出价,则全部退还已缴个税;如果新房价格低于旧房卖出价,则按比例部分退还已缴个税。至于先买房、再卖房是否也享受相同的待遇,国家税务总局暂时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广州地税局经过向省地税局请示,对个人先买房、再卖房的情况,也视同是转让唯一住房,个税征收方法参照第一种情况来处理,享受减免税优惠。记者:毛坯房的装修费、煤气管道安装费、按揭贷款的利息等费用算不算“合理费用”?答:按照规定,毛坯房的装修费、煤气管道安装费以及购房时支付的有关费用如权证综合费、公证费、保险费、契税等,都是计入“房产原值”项目,而不是“合理费用”。“合理费用”是指转让房产时按规定支付的有关营业税、印花税、中介服务费、交易手续费等以及交易过程中支付的其它有关费用。贷款利息是不能计入“合理费用”的。
两种征收方式售房者有一定选择权
记者:在“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中征收方式中,售房者是否可以自主“二选一”?答:《补充通知》允许采用的这两种征收方式,都是有相应条件要求的。“据实征收”因为计算方法比较复杂,纳税人需要到地税征收机关办理;“核定征收”比较简便,目前由房管部门代征。考虑到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有利于房管部门、纳税人等提高效率、便于操作,具体是采取“据实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售房者有一定的选择权。售房者结合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征收方法后,把相关材料交到房管部门,由代征机关(房管部门)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确定是否适用该方法,但最终还要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提供资料的实际情况,审核后确认。记者:如果房产的卖出价格低于买入价格时,售房者是否可以在下次转让房产或在其它项目中减扣掉相应税金?答:不可以。当本次转让的房产卖出价低于买入价时,按照“没有所得,不缴个税”的原则,售房者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地税部门明确规定,这个价格差额不可以在下次转让时或以其它项目扣除相应税金。
新政对大多数个人售房者影响不大
记者:调整后的个税政策是否会增加售房者税负?答:新政策对大多数个人售房者的税负影响并不大。按照规定采用“核定征收”方法的,文件规定了转让住房的应税所得率为5%,转让非住房的应税所得率为7.5%,换算为简易征收率分别为1%和1.5%,与现行规定的个人售房税负水平保持不变。如果售房者能提供相关材料,按“据实征收”方法,其税负水平要视具体房产交易情况而定:对于转让住房应税所得率低于5%,转让非住房应税所得率低于7.5%的,其税负水平会比原规定更低;对于转让房产没有所得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的,则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别售房者转让升值较大的房产,其转让住房应税所得率高于5%,转让非住房应税所得率高于7.5%的,则税负会比原规定有所增加。而据目前掌握的资料,这部分售房者占的比例并不大。(夏天/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