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集贤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集公(治)决字2004第5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被告集贤县公安局应予赔偿原告拘留15天的赔偿金,每日赔偿金按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63.83元计算,总计957.45元。
本报于11月15日就集贤县农民黄某告集贤县公安局越权执法一事做过报道。此案经集贤县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原告驾驶四轮车为他人从田间拉玉米在地头处发生事故是客观事实。被告接到报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第27条规定,认定原告违反交通规定,构成交通事故,作出了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并实施拘留。原告不服曾向集贤县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政府于2004年12月15日,依据《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作出复议决定,认定该事故属于农业机械事故,应当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行使职权,被告的处罚是超越职权的行为。法院认为,政府这份复议决定具有法律依据,该案行政职权应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行使;对原告撤销处罚决定、行政赔偿请求应予支持。(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