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日报12月28日讯近日,当涂县法院丹阳法庭审结了一起因夫妻离婚后,一方更改子女姓名而引起的姓名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更改儿子姓名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2002年,当涂县法院依法判决唐某与张某离婚,婚生子由女方张某抚养。
法庭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有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盗用、假冒他人姓名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张某以儿子监护人的身份,持判决书及户口簿到户籍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儿子的姓名,并得到了户籍管理机关的批准,没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造成损害。(徐同海、李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