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江发生严重的镉污染事故,造成北江下游的韶关、清远、英德等城市停水,给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和经济损失。据媒体报道,北江镉污染事故原因已经基本查明,事故为韶关冶炼厂检修期间部分工作人员人为缩短污水处理工期,导致排放严重超标的高浓度含镉污水所致,韶关冶炼厂的污水处理本应用三天时间完成,但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仅用一天时间就结束排污处理,导致超过1000吨高浓度含镉污水直接排入北江(12月24日《广州日报》)。
事故发生后,相关的行政机关已介入调查,但笔者认为,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北江重大环境污染似乎也有必要。
近几年,一些企业,为了蝇头小利,肆意向水体、大气排放或者倾倒有毒物质,破坏了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对这种行为,应当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加以严惩,以儆效尤。去年沱江特大水污染案的判决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范例。
2004年2月至4月期间,川化股份公司在未报经四川省环保局试生产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对该技改工程投料试生产,造成沱江干流水域发生特大水污染事故,给成都、资阳、内江、自贡、泸州等五市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和经济损失,经评估,经济损失达1500余万元。案发后,川化股份公司已赔偿渔业方面的经济损失1179.8万元,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几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4年、5年不等。
根据我国刑法第338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倾倒有毒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韶关冶炼厂的相关责任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国家法规,将超标近10倍的高浓度含镉污水1000吨直接排入北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5000万元人民币,间接经济损失则超过1亿元的严重后果,已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当严惩。
叶石(广州检察官)《新京报》新闻热线:010-63190000 、010-960963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