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华星酒业公司为推销自己经营的几种啤酒,与该县一餐饮企业签订协议,约定该企业如专销他们提供的酒,公司便给予“专场费”。西充县工商局认为华星公司是商业贿赂,给予了处罚。华星公司不服,向西充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华星公司败诉。
2004年4月22日,华星公司与西充县乡味楼火锅签订协议,约定乡味楼专销华星公司经营的啤酒,华星公司返利给乡味楼,4月29日一次性付“专场费”25000元,此后每月付专场费2500元。今年2月,乡味楼转租他人,华星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其退还款项和违约金,法院判华星公司胜诉。
法院判决后,乡味楼以华星公司涉嫌商业贿赂向西充县工商局举报。工商局立案调查后认为,华星公司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华星公司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