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卢荻 通讯员朱琳)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南宁市三塘镇那垌小学原教师梁宏贤强奸、猥亵儿童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梁宏贤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驳回附带民事诉讼8名原告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请求。
2003年3月至2005年1月期间,现年24岁的梁宏贤利用其在南宁市三塘镇那垌小学担任班主任的便利,以修改作业或检查身体为由,将该班何某等9名女学生单独叫到学校复印室或他的宿舍等地方,多次实施奸淫。此外,梁宏贤还以修改作业为由,对黄某等5名女学生进行猥亵。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梁宏贤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梁宏贤的犯罪行为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何某等人遭受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合法并有证据证实的法院予以支持,但在庭审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检查费、治疗费、处女膜损害费、法定代理人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费、原告人转学费用共50余万元的诉讼主张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不予支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故不予支持。
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南宁市三塘镇那垌小学承担民事赔偿连带责任的请求,法院认为,那垌小学不是共同致害人,不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南宁市三塘镇那垌小学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原告人将南宁市三塘镇那垌小学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并追究民事赔偿责任不当,依法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南宁市三塘镇那垌小学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对于南宁市三塘镇那垌小学是否有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属另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可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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