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昨日,我省出台《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多方面作出新规定。该《细则》从2006年1月1日起试行。
《细则》规定,流动人口流入现居住地一周内,由房屋出租、出售、出借户或单位将其入住信息告知村(居)委会,经过上门采集核实信息后,上报登录到全省育龄妇女信息系统。 流动人口育龄女性外出前必须办理《婚育证明》;流向省外的男性可自愿办理《婚育证明》(在省内流动的男性不必办理)。《婚育证明》免费发放,有效期不超过3年。
《细则》强调,流动人口实施避孕节育手术费用,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责。无用工单位的,跨省流动的先由本人支付,回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报销;省内流动的由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支付。流动人口实施计生技术服务基本项目,手术一律免费,其他治疗费和药费由流动人口本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