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邵珍 报道
本报讯昨天,市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根据《若干规定》,本市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应当有利于保持失业保险政策的稳定和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失业保险基金除用于失业保险待遇的足额发放外,结余部分可用于职业培训等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事项。 《若干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促进就业的政府投入明确
《若干规定》将原草案中政府促进就业投入的原则性规定修改为5项具体规定,保障促进就业的政府投入更加明确。其中包括:国家有关促进就业的税费减免;本市各级政府对促进就业的财政性经费投入;由政府负责筹集的公共基金对促进就业的相关投入;国有资产收益中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政府的其他投入。
部分建设项目需进行就业影响评估
《若干规定》明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审批涉及政府提供土地、资金及政策扶持的建设项目时,应就建设项目对就业的影响进行评估审核。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劳动标准、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等规定的监察。
实施裁员方案应提前30日通知
今后,用人单位如要实施裁员,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市或者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实施裁员方案,应当提前30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
此外,企业因市政建设、环境保护等非市场原因导致裁员的,政府应当安排相应资金,帮助企业做好相关人员的转岗培训和安置工作。
黑中介,要重罚
目前,有少数无证无照的职介机构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进行非法职业介绍,损害了劳动者利益。为此,《若干规定》明确,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否则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许可证,并提请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