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从明年4月1日起,苏州市区约8万名无任何社会医疗保障的老年居民也将纳入医疗保险范围。苏州市劳动保障局昨天发布消息,根据日前出台的《苏州市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凡具有市区户籍但无用人单位,无社会医疗保险,年龄在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居民以及持有《残疾人证》已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都应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至此,苏州医疗保险在政策制度上已覆盖到全体社会成员,并在全国率先实现了“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
据了解,苏州市区现户籍人口中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有33万人,除去其他各类享受医保待遇的人员外,还有约8万人没有任何社会医疗保障。这些人员主要为城镇居民,其中包括城镇低保与低保边缘家庭人员、重症残疾人、养老和工伤供属、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和定期生活费的退职人员、家属半劳保及无任何收入及保障的人员。最新出台的《苏州市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明确,苏州市市级财政按参保居民每人每年250元予以补助,居民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持有《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苏州市区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领取证》、《苏州市特困职工救助证》的居民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已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免缴居民医疗保险费。
苏州还规定,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和门诊大病两部分。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结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1万元以内的费用,居民医保基金结付50%%,个人自负50%%;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内的,医保基金结付55%%,个人自负45%%;2万元以上至4万元以内的,医保基金结付60%%,个人自负40%%;4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内的,医保基金结付70%%,居民个人自负30%%。在门诊进行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结付规定的,每医保年度在10万元以内(含住院费用累计)可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基金90%%的补助。本办法实施后,被征地人员和上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中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的患者按本办法享受门诊大病的医疗保险补助待遇。
据介绍,苏州市是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城市之一,到今年11月末,全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239万人,其中市区参保职工71万余人,人数列全省第一。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本覆盖的基础上,相继出台实施了征地保养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在苏外籍人员、上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和少年儿童等各类人员的医疗保险办法,初步形成了一个全覆盖、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桂宝 跃进 于英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