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赵威 林浩)不签协议就不能修理手机,修坏了还要消费者自己负责?
昨日,沈城消费者王先生给记者打来电话,反映自己在中街的诺基亚(沈阳)至尊店维修手机遇到一件闹心事。
消费者:维修要签“霸王条款”
据王先生介绍,前不久,他所用的一款诺基亚手机键盘2、5、8、0四个键突然不好使了,这部手机还在保修期内,于是到诺基亚(沈阳)至尊店去维修手机。 维修人员怀疑手机进了水,维修前必须要王先生签份维修协议,当时,王先生没在意顺手签了协议,随后交了150元维修费。
“原来就2、5、8、0四个键不好使,修完之后居然开不了机了!”王先生告诉记者。
王先生要求维修中心对此负责,结果服务人员告诉他,由于他已经签署了维修协议,按照协议规定,“手机摔损进液、人为修损过的手机、在维修过程中造成不开机或死机现象,后果自负。”维修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王先生认为,自己在维修手机时遭遇到了“霸王条款”。
诺基亚:不签协议不修手机
昨日上午,记者以修手机来到所指的维修店,结果服务人员同样出示了王先生所说的维修协议,但相关的“后果自负”的条款写在协议背面。服务人员称,这份协议是诺基亚手机的专用维修供单。
昨日下午,记者拨通了诺基亚客户服务热线,一女工作人员解释称,维修协议是由诺基亚客户服务中心提供的统一维修供单,后面确实注明了记者所说的那则条款,如果不签订协议则不能进行维修。
维修条款“涉霸”惹争议
省工商局合同处工作人员对此认为,手机进水属于人为损坏,不属于手机“三包”范围,维修中心在对损坏修理前,与消费者签订维修协议是可以理解的,所以那则条款很难认定为霸王条款。
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杨功涵律师则认为,手机是否因进液造成不能正常使用要经过权威部门的鉴定,如果手机进液不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而是由于手机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维修方则不能试用该条款,三包期内应该给消费者免费维修。由于消费者在维修前已经签订了这份协议,视为消费者已经同意该条款生效,而该条款对消费者又是不利的,是不公平的,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有权利要求撤销。
杨功涵律师表示,在手机进液原因未确定之前,经营者不应该让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消费者有权利申请对手机进液的原因进行鉴定,进液原因确定后才能决定责任的分摊,确实由人为原因造成手机进液的,责任应当主要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则承担适当的维修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