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31日电(记者李薇薇 邹声文 吕诺)公务员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近年来“公务员热”不断升温的背景下,这部公务员管理总章程性质法律的实施,备受社会各界瞩目。
在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奖励和惩戒、任用和管理等方面上,与即将失效的法规相比,公务员法有哪些新变化?这部法律的实施,能否进一步“激活”我国公务员队伍?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夕,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有关专家。
变化一:公务员范围扩大 从行政机关扩大到七大机关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中这条几经推敲方才确定的规定,首次明确了列入公务员范围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这意味着,公务员不再局限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将扩大至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所有工作人员。”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教授介绍,据此,公务员范围将从行政机关扩大到党委、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等机关的工作人员。
此外,公务员法还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保留了“参照管理”的形式,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这种范围界定既参照了国际通行的做法,又体现了中国现行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有利于保持我国各类机关工作人员的整体一致性,有利于从制度上建立对公务员的统一管理。”竹立家说。
变化二: 公务员引入“聘任制” 用人机制更加灵活
在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中首次明确机关设立可以聘任制公务员职位。这样一来,对于一些不涉及国家秘密,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用人单位可以从社会上公开招聘人员来做。
“聘任制作为我国公务员选任制和委任制的补充形式,可拓宽选人、用人渠道,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增强公务员制度的生机和活力。此举既为机关吸引优秀的人才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开辟了一条合法的渠道,也为使用辅助性、操作性的人员提供一种灵活、便捷的方式。”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董克用教授说。
公务员法不仅增加了聘任制录用公务员的新渠道,还把考试录用、辞职辞退等制度写进了法律,为把好公务员队伍的进出“关口”、建立公务员队伍正常的新陈代谢机制奠定了法律基础。
变化三:确立分类管理新模式 冲破“官本位”意识
据专家介绍,我国现行公务员制度只提供了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个系列,导致公务员的职业发展过于单一;再加上只设置了15级级别,基层公务员晋级空间很小,许多人退休前十多年都没有晋级机会。 而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则把公务员队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并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对于其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法还在现行级别基础上,增多了级别数量,扩充了级别功能,以从制度设计上建立多元化的公务员职务发展途径,冲破“官本位”意识的束缚。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院长赵成根指出,这最大限度地解决了“板凳越拉越长,却总有人坐不下”的问题,为公务员在金字塔形的政府组织系统中提供了更加开阔的发展空间,为我国国家政权系统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变化四:严格管理措施,公务员带上“紧箍咒”
当上公务员等于进了“保险箱”,这是多数人对公务员的认识。但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中除规定了公务员应履行的9项基本义务和应遵守的16项纪律以外,还规定了几条严格的管理措施,包括: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公务员辞退制;公务员不得通过兼职领取兼职报酬;严格的离职从业限制,“下海”先要“冷冻”2到3年;对涉及本人及有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等的任职回避制;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等。
这意味着,对公务员队伍的管理有了严格的制度规范,每位公务员头上都带着一道道“紧箍咒”,都面临着一个个“雷池”。从职业风险看,公务员岗位尽管稳定性较高,但已不再是“铁饭碗”。
正如董克用教授所说:此举有助于从法律制度上防止出现懒惰、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现象,使对公务员的监督更加规范和系统,也更具操作性。
变化五:明确了工资增长新机制
公务员法实施以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有无变化也是许多人关心的一个问题。
据了解,以前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4部分构成,而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4部分,工资结构有了改变。同时规定了“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等,强调公务员的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等。
对此,竹立家教授表示,公务员法除了对公务员工资结构进行了调整,对工资水平有了规定,还提出了公务员工资增长机制与调查机制,这可以保证公务员的收入待遇具有稳定的和良好的预期,对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勤政廉政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变化六:以人为本,强调了公务员权益的保障
在我国以往对公务员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往往注重强调公务员的义务而容易忽视对其权利的保障。而在公务员法中,对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对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作了许多规定。
据了解,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8项权利、不得辞退公务员的4种情形,还规定了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和工资福利保险等。公务员对上级错误决定和命令,可以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等等。
“这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有利于保障公务员的权利和尊严,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塑造民主平等的政府组织文化。”赵成根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