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俊怀等5被告分别被判刑6年至1年
新华社电(记者 汤计白冰车玲)经过8天的休庭审理,2005年12月31日下午3时,一审法院对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郑俊怀等5名伊利原高管挪用公款案作出宣判,郑俊怀等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郑俊怀为了收购呼和浩特立鑫实业开发公司、天津常印印刷有限公司、长春胜利粮贸公司所持有的伊利公司社会法人股以获取个人利益,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私自授意杨桂琴、张显著、李永平注册了私营性质的呼和浩特市华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之后又利用担任伊利公司董事长、总裁的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杨桂琴、张显著、李永平、郭顺喜,由郑俊怀个人决定将巨额公款挪用给华世公司购买股票,牟取个人利益。
其中,郑俊怀、张显著、李永平参与挪用公款数额为人民币1650万元,杨桂琴、郭顺喜参与挪用公款数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5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郑俊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桂琴、张显著、李永平、郭顺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鉴于5名被告人已将所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并综合考虑5名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各从犯依法可予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以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郑俊怀有期徒刑6年,杨桂琴、张显著有期徒刑3年,李永平有期徒刑2年,郭顺喜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5名被告人挪用公款所购买股票的非法所得部分依法予以追缴。
法庭宣判后,被告人郑俊怀、杨桂琴、张显著、李永平没有当庭表示上诉,被告人郭顺喜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