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2005年12月31日讯(记者王海燕)记者今天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2006年1月1日起,达不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零售药店,只能销售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或只能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由原发证部门按规定核减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中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