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侯砚通讯员冯兆君城市快报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自2006年1月1日起,失业人员门诊医疗补助金由21.2元调整为23.6元。
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医疗补助金是失业保险待遇之一,其中包括门诊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