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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咎辞职写入法律
公务员法凸显六大变化———
新华社电 公务员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公务员管理总章程性质法律的实施,备受社会各界瞩目。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夕,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变化一:公务员扩大到七大机关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中这条几经推敲方才确定的规定,首次明确了列入公务员范围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这意味着,公务员不再局限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将扩大至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所有工作人员。”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教授介绍,据此,公务员范围将从行政机关扩大到党委、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等机关的工作人员。
变化二:公务员引入“聘任制”
在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中首次明确机关设立可以聘任制公务员职位。这样一来,对于一些不涉及国家秘密,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用人单位可以从社会上公开招聘人员来做。
“聘任制作为我国公务员选任制和委任制的补充形式,可拓宽选人、用人渠道,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增强公务员制度的生机和活力。”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董克用教授说。
变化三:分类管理模式冲破“官本位”
据专家介绍,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则把公务员队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并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对于其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法还在现行级别基础上,增多了级别数量,扩充了级别功能,以从制度设计上建立多元化的公务员职务发展途径,冲破“官本位”意识的束缚。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院长赵成根指出,这最大限度地解决了“板凳越拉越长,却总有人坐不下”的问题,为公务员在金字塔形的政府组织系统中提供了更加开阔的发展空间,为我国国家政权系统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变化四:公务员戴上“紧箍咒”
当上公务员等于进了“保险箱”,这是多数人对公务员的认识。但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中除规定了公务员应履行的9项基本义务和应遵守的16项纪律以外,还规定了几条严格的管理措施,包括: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公务员辞退制;公务员不得通过兼职领取兼职报酬;严格的离职从业限制,“下海”先要“冷冻”2到3年;对涉及本人及有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等的任职回避制;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等。
这意味着,对公务员队伍的管理有了严格的制度规范,每位公务员头上都戴着一道道“紧箍咒”,都面临着一个个“雷池”。从职业风险看,公务员岗位尽管稳定性较高,但已不再是“铁饭碗”。
变化五:明确工资增长新机制
据了解,以前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4部分构成,而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4部分,工资结构有了改变。同时规定了“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等,强调公务员的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等。
对此,竹立家教授表示,公务员法除了对公务员工资结构进行了调整,对工资水平有了规定,还提出了公务员工资增长机制与调查机制,这可以保证公务员的收入待遇具有稳定的和良好的预期,对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勤政廉政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变化六:强调公务员权益保障
据了解,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8项权利、不得辞退公务员的4种情形,还规定了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和工资福利保险等。公务员对上级错误决定和命令,可以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等等。
“这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有利于保障公务员的权利和尊严。”赵成根说。
新法速读
今天起,一批重要的法律法规正式实施,将给百姓的生活带来深刻的影响。
院士津贴免征个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修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额提高至每月1600元。实施条例将纳税人需要办理纳税申报的“国务院规定数额”确定为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标准。新的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从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死刑第二审案件将开庭审理
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收回死刑核准权后,在程序方面作出的第一项重大决定。
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一人公司”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新修订的公司法降低公司设立“门槛”,扩大股东可以向公司出资的财产范围,增加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募集设立方式等。增加监事会的职权;增加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等。
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修改后的证券法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健全和完善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机制,有利于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修改后的证券法,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有此类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交易可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交警纠违章先敬礼
公安部出台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规定2006年1月1日起,交警在查纠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先敬礼,并使用规范用语。
文/新华社记者<
公务员法凸显六大变化———
新华社电 公务员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公务员管理总章程性质法律的实施,备受社会各界瞩目。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夕,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变化一:公务员扩大到七大机关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中这条几经推敲方才确定的规定,首次明确了列入公务员范围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这意味着,公务员不再局限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将扩大至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所有工作人员。”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教授介绍,据此,公务员范围将从行政机关扩大到党委、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等机关的工作人员。
变化二:公务员引入“聘任制”
在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中首次明确机关设立可以聘任制公务员职位。这样一来,对于一些不涉及国家秘密,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用人单位可以从社会上公开招聘人员来做。
“聘任制作为我国公务员选任制和委任制的补充形式,可拓宽选人、用人渠道,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增强公务员制度的生机和活力。”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董克用教授说。
变化三:分类管理模式冲破“官本位”
据专家介绍,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则把公务员队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并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对于其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法还在现行级别基础上,增多了级别数量,扩充了级别功能,以从制度设计上建立多元化的公务员职务发展途径,冲破“官本位”意识的束缚。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院长赵成根指出,这最大限度地解决了“板凳越拉越长,却总有人坐不下”的问题,为公务员在金字塔形的政府组织系统中提供了更加开阔的发展空间,为我国国家政权系统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变化四:公务员戴上“紧箍咒”
当上公务员等于进了“保险箱”,这是多数人对公务员的认识。但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中除规定了公务员应履行的9项基本义务和应遵守的16项纪律以外,还规定了几条严格的管理措施,包括: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公务员辞退制;公务员不得通过兼职领取兼职报酬;严格的离职从业限制,“下海”先要“冷冻”2到3年;对涉及本人及有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等的任职回避制;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等。
这意味着,对公务员队伍的管理有了严格的制度规范,每位公务员头上都戴着一道道“紧箍咒”,都面临着一个个“雷池”。从职业风险看,公务员岗位尽管稳定性较高,但已不再是“铁饭碗”。
变化五:明确工资增长新机制
据了解,以前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4部分构成,而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4部分,工资结构有了改变。同时规定了“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等,强调公务员的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等。
对此,竹立家教授表示,公务员法除了对公务员工资结构进行了调整,对工资水平有了规定,还提出了公务员工资增长机制与调查机制,这可以保证公务员的收入待遇具有稳定的和良好的预期,对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勤政廉政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变化六:强调公务员权益保障
据了解,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8项权利、不得辞退公务员的4种情形,还规定了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和工资福利保险等。公务员对上级错误决定和命令,可以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等等。
“这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有利于保障公务员的权利和尊严。”赵成根说。
新法速读
今天起,一批重要的法律法规正式实施,将给百姓的生活带来深刻的影响。
院士津贴免征个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修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额提高至每月1600元。实施条例将纳税人需要办理纳税申报的“国务院规定数额”确定为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标准。新的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从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死刑第二审案件将开庭审理
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收回死刑核准权后,在程序方面作出的第一项重大决定。
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一人公司”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新修订的公司法降低公司设立“门槛”,扩大股东可以向公司出资的财产范围,增加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募集设立方式等。增加监事会的职权;增加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等。
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修改后的证券法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健全和完善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机制,有利于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修改后的证券法,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有此类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交易可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交警纠违章先敬礼
公安部出台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规定2006年1月1日起,交警在查纠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先敬礼,并使用规范用语。
文/新华社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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