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2006年1月1日起,松嫩平原的草原禁止放牧;松嫩平原以外中、轻度退化的草原实行季节性休牧,已经严重退化、沙化、碱化的草原实行禁牧。这是记者日前在省人大常委会召开《黑龙江省草原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使各项规定更加明确、具体,内容更加充实、全面,并且从黑龙江省草原保护、管理、建设的实际出发,增加了许多有利于草原保护、建设及草原执法工作的条款,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条例》共分六章五十二条,从草原概念、草原监理机构、草原保护、草原利用、承包经营、草原建设责任、草种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
(黑龙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