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1月2日讯(记者 刘晖通讯员夏荣德)已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对方却以车辆超重为由拒付,双方为此闹上法庭。保险公司败诉。
莱阳一水泥厂与某保险公司曾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一份,其中,第三者责任的赔偿限额为20万元。
莱阳法院审理认为,交警认定车辆超重不是发生车祸的原因,而且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并未对因超重等原因不赔偿对方损失的免责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根据《保险法》规定,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水泥厂因事故产生的损失9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