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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零售药店面临考验,一些药店开始尝试申办门诊部或加强与附近医疗机构的合作
昨日起,我国严格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市民到药店买处方药都必须出示处方。在日前市药监局组织召开的“药品分类管理研讨报告会”上,不少业界人士认为,新规施行后,药品零售企业的生存环境将更加严峻,重新洗牌在所难免。
卖处方药须凭处方
药店卖处方药须凭处方已经过渡实施了很长时间。1999年,有关部门就发布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开始推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2000年4月1日起大容量注射液、粉针剂类药品必须凭医生处方才能销售;2001年10月1日又规定所有注射剂药品必须凭医生处方才能销售,2004年7月1日要求对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凭处方销售。
2005年12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公布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和凭处方销售药品的名单。规定注射液、肿瘤治疗药等11类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麻醉药品、终止妊娠药品等8类药品零售药店不得经营。不过此次公布的处方药名单未将中成药列入其中(现已公布,请查询相关药监管理部门网站——编者注)。
药店面临生存困境
由于新办法规定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慢性病用药也需要凭处方销售,不少与会药店代表认为,实施后药店的经营将受到很大影响。厦门星鲨怀德居医药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杨小姐说,处方药全凭处方销售,对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是非常有利的,但对药店的影响也无法回避,可以预计到这次影响会比抗生素限售那次更大。
据统计,占零售销售量约30%的抗菌药物,自2004年7月“限售”以来,全国销售总额平均下降了20%至30%,有的药店甚至高达80%。光华大药房的陈小姐就表示,假如一刀切,所有的处方药都凭处方购买,药店势必将面临收入缺口。而如果将目前药店销量比较大的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慢性病用药也凭处方销售,不少药店50%的销售金额都将被砍掉。
营销模式出现“变脸”
全面实行药品分类管理后,按照药监部门的要求,零售药店的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销售方式;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当分柜摆放。业内人士指出,“分柜摆放、分类销售”虽然只有八个字,但对药店来说却需要对销售经营方式进行全方位的调整:商品陈列必须按照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来分类摆放;进入药品流通领域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其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必须由生产企业醒目地印制在药品包装或药品使用说明书上。
此外,根据规定,凡核准经营处方药的零售药店,驻店执业药师必须在职在岗,负责处方审核和对消费者进行用药指导。处方未经符合规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调配和销售。而据了解,我市有执业药师五六百人,但多在生产厂家或医疗机构,在药店的比例很低。要做到这一点,对大多数零售药店而言也是较为严峻的考验。
非处方药“钱景”看好
面对新规带来的挑战,尽管不少零售药店都感受到了压力,但市药监局副局长叶飞云却表明了乐观的态度。他告诉记者,2005年1月1日至12月28日,我市新增的零售药店有160家,关闭的则寥寥无几。这说明处方药限售规定的出台并没有让厦门的药店生存不下去,药品零售行业仍在发展。目前我市共有零售药店521家,并且还在增加,药监部门几乎每周都要受理五六份新开办零售药店的申请表格。
“自1999年开始,国家先后公布了4492个非处方药品种,非处方药品种数已占我国上市药品的25%。基本能满足消费者在零售药店选购非处方药,进行正常、合理的自我药疗的需要。”叶飞云说。据统计,到2004年,中国OTC(非处方药)市场销售额已高达人民币329亿元。OTC市场的增长速度明显超过了整体药品市场的增长速度。这也给零售药店提供了不小的生存发展空间。
据悉,为摆脱被动局面,一些药店也开始加强与医院或诊所的合作,尝试申办门诊部或者与附近的医疗机构合作,有的药店走社区路线,与社区内的卫生所联手。“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后,药店的作用和地位将得到加强和提高,人们常说的‘大病进医院,小病进药店’将得到生动体现。”叶飞云表示。
本报记者 陈泥 通讯员 陈震洲
小贴士
11类药品凭处方销售
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病毒药、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液、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激素及其有关药物、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
8类药品药店不能卖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品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疫苗。
(来源:厦门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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