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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政府部门普通市民专家学者各有看法
文/本报记者 王雷 薛江华 图/本报记 者郑迅
昨天,《广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参加公益劳动规定》正式开始实施。按照规定,有能力但未就业的低保障救济人员,须参加公益劳动,每人每周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3个半天(10.5小时)。每月两次不参加公益劳动者,经批评教育无效,将受到包括不批准低保等处罚。
一石激起千层浪,一时间赞弹声一片。一边说:好,不养懒汉!一边说,这有违社会保障制度的初衷。到底强制低保人员参加公益劳动,是应有义务还是强加?昨天,记者专门采访了有关职能部门、专家学者、低保人员及作为旁观者的市民。
民政部门:权利和义务要对等 劳动内容包括参观学习
广州市民政局福利救济处处长陈云嫦表示,《规定》突出了权利和义务对等,低保人员在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对社会也有责任和义务,“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也应该回报社会。其实要的只是一份心,尽力了就行了”。
陈云嫦告诉记者,公益劳动不是歧视,相反给了低保人员一种精神慰藉,能够让他们产生社会价值感,并且通过彼此间的交流沟通了解社会。因而,在公益劳动的内容中,不仅仅有劳动,也包含参观、学习等内容,让低保人员生活丰富、内心充实,增强就业能力。
据介绍,《规定》经过两年若干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已经比较周到,如规定全日制学生等四类人以及病患不用参加公益劳动,是人性化的体现。
低保人员:六成人渴望有工做 不少人平时就义务劳动
昨天,记者采访了部分低保户,其中大多数人都表示愿意参加公益劳动。
荔湾区58岁的低保人员关伯对记者说:“反正闲着也是闲着,不如做些力所能及的事。”
家住海珠区的刘女士表示非常愿意参加公益劳动:“时间允许的话,参加义务劳动是应该的。如果有时间,我都会主动去帮助居委会做义务劳动,有时候做上一整天都有。”
南华西街的苏姨今年73岁了,她从1995年开始就参加社区里的义务劳动,如今已经做了十多年。
越秀区大塘街的陈伯和两个儿子都领了低保,大儿子虽然身材特别矮小,还是经常主动帮助社区里的其他居民拎点东西,打扫街道。他说:“政府和社会关心我,帮助街坊做点事情算不了什么,如果居委会组织公益劳动,没问题。”
某网站正在进行一项调查———如果你是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低保户,你会参加公益劳动吗?该项调查显示,截至昨天下午5时,在参与投票的1252人中,64%的人选择“我要去找工作以摆脱被救济的尴尬”,18%的人表示“愿意参加公益劳动回报社会”,另有7%的人持“如不劳动就没救济金的话就参加”的观点。而选择“宁愿躺在家里也不愿去劳动”的“反对派”不到一成。
市民:一说好避免养懒汉 一说变味是干活拿报酬
昨天下午,记者随机采访了多位市民,作为旁观者,他们也各有说法。
持赞成意见的市民认为这一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边领低保边打地下工”和“养懒汉”的情况。在太平洋电脑城上班的一位周先生说:“在美国有免费公寓住的低保人员,政府规定他们每个月必须完成一定小时数的义工,同样带有强制性,当然也会根据身体状况安排。低保人员做义工,这是正常的。”
当然也有市民表示反对,反对的原因一是“如果强制要求低保人员做公益劳动,那不叫低保,干活拿报酬是应该的”;另一原因则是认为这是对低保者的“歧视”———“这等于把他们当作劳动改造者”。
学者:有违社会保障本意 避免临工在于就业登记
中山大学政务学院副院长王宁和蔡禾都对记者说,低保政策也就是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一种在失业的情况下,国家给予的失业保障金,低保这一权利与公民参加公益劳动这项义务是两件事,不应捆绑在一起。
王宁对记者说,虽然客观上有些低保人员偷懒,但并不是所有人都是这样。强制公益劳动,好像低保救济是“白拿”的,需要用劳动来交换,这是错误的。“困难群众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这是应该的”。
对于这一规定能否避免打临工瞒报收入,蔡禾认为,以此来控制低保人员打临工,不是一个好办法。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程为敏则表示,这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有违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本意。
王宁告诉记者,避免打临工,在于完善就业登记,一旦发现即严惩。
一群义工专程到广州市流浪儿童救助中心和小学员们联欢,给他们带来欢乐。 图:有工作的人都纷纷加入义工行列,领低保者也许该多向他们学习。
建议:变身有薪工作雇佣低保人员 成立社区组织抵制市场劳务
据了解,自2001年起,全国已经有些城市开始实行低保人员进行公益劳动的政策。在一些城市,低保人员踊跃参加公益劳动,热情高涨。但也有不良“状况”———在珠海,曾经有十余位低保人员因未按规定参加公益劳动而被低保“除名”;在北方某城市,甚至曾发生过盲人低保人员扫雪而受伤的例子。
如何维护低保人员的权益?
中山大学政务学院副院长王宁建议,不妨将公益劳动变成一份工作,雇佣一些低保人员,使一些低保人退保。“收入一定要比低保救济金更高,工作才有吸引力,这样比较人性化一点”。
中国社科院一位专家则建议,成立低保对象的社区公共服务组织。他认为,通过组织化管理,参加公益劳动的对象被严格限制为有劳动能力者,从而杜绝了侵犯老人和未成年人正当权益的可能性。低保对象还可以通过组织行动进行维权,提高了社会谈判能力,以公益劳动为借口向低保对象无偿转嫁市场性劳务的行为会受到集体抵制。
另外,低保对象可以通过组织和社区共同拟定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数量、方式和监督办法,并对超负荷承担的劳务要求受益方付费,从而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媒体评论
低保是权利不是恩惠(《中国青年报》)
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明确低保是公民的权利而不是施舍。
政府给凡有资格享受低保的公民支付低保金,是符合条件的公民应享受的一种福利待遇而非报酬或薪金。不应该强令一些低保对象以“公益劳动”换取其低保金。
享受低保就可以不参加公益劳动吗?(大江网)
从法律上讲,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广州市近日出台的这项法规,是对确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在履行法定义务上的进一步规范,也是对个别收入难以统计、极个别有劳动能力的“懒汉”的约束。
凭什么向低保人员追加“义务”?(《当代生活报》)
尽管说打着的是“公益劳动”的旗号,但是,这样的“公益劳动”却是硬性的、有条件的。这实际上就使他们的低保福利是通过劳动付出换来的,这样带着“交易”属性的低保政策,难道不正是在消解其福利属性吗?
低保公益劳动没有歧视色彩(《南方日报》)
低保人员自身,也不能对回报过于敏感,自己先觉得是“歧视”。从《规定》中我们看到,对参加劳动者并没有“一刀切”,诸如全日制在校学生、子女未满6周岁且未入幼儿园的父亲或者母亲一方、家中有危重病人需要照顾的人员,等等,都可以免除义务劳动。这就是《规定》人性化的一面了。
(晓航/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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