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锋
据悉,中央已经决定在2006年联合18个部委对商业贿赂进行专项整治,把反商业贿赂作为2006年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力争建立清廉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与此相关的一项重要举措则是:日前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对此,不少专家表示乐观,“刑法草案的修改传达出的正是国家重拳整治商业环境的信号。”但也有不少人闻讯忧心忡忡,尤其是一些“医药代表”,都担心“以后的工作不好做了”,应该“采取更隐蔽的法子和医院打交道”。作为市场活动中的恶性不正当竞争手段,商业贿赂对正常市场秩序的冲击和破坏有目共睹,同时它还腐蚀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工作人员,更通过价格、服务质量等因素直接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因此,今年中央将重拳出击商业贿赂活动,可谓深孚众望。不过,在扩大商业贿赂犯罪主体范围的问题上,也有人表示了不同见解,比如某专家就表示担心:“《刑法》是经济活动的最后底线,如果说商业贿赂是生长在经济社会肌体上的毒瘤,那么《刑法》所起的作用就是医学上的化疗,这种治疗方法是否能对商业贿赂进行有效治理和清除,我们拭目以待。”
对于商业贿赂,不能仅依靠《刑法》,而应进行“综合治理”,对此观点笔者非常赞同;但如果将《刑法》的惩治作用比作“化疗”、认为“刑法治贿只是权宜之计”,则恕我难以苟同———所谓化疗,最明显的一个后果是,是不仅“疗”了“毒瘤”,同时也必定破坏人体正常的细胞。可是刑法的惩戒作用,则只会打击从事和收受商业贿赂者,而不会伤及无辜,相反,对正当的生意人更是一种“袒护”。显然,《刑法》用诸商业贿赂活动时,对对象是有清晰地甄别的,这与“良莠不分”的化疗有着本质区别。
更何况,通过刑罚手段,让浊者受罚,“清而可能浊者”受威慑,清者愈清,它所起到的作用,绝非“权宜之计”可比,也与“综合治理、规范市场规则”毫无矛盾、并行不悖。从某种意义上甚至还可以说,任何综合治理、再成熟的市场规则,都不能缺少刑事处罚这一“终极法官”的威慑力,因为任何市场主体的原始本能都是追逐利润,一有超额利润和机会,它们就可能罔顾既定的商业伦理、诚信规则,本能地破坏游戏规则。因此,在非强制性的游戏规则之上,必须还高悬一把人人敬畏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对游戏规则起到强化、内化效果。
孔圣人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此言太理想主义,也从未真正实现,在今天强调法制的市场经济中,更是如此———正确的做法则是:既齐之以礼(可以理解为游戏规则),又齐之以刑,两手都千万别软。(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