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郑州1月3日电(记者程红根)河南省开封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达股份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郑志勇,在企业改制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220万元,侵占公司资金3万余元,日前被开封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分别以挪用公款罪和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2月底,开封市政府委派时任开封博达电机(集团)公司(下称博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郑志勇作为博达股份公司发起人的代表人,全权负责公司改组的过渡、衔接、操作工作。1994年4月8日,郑志勇利用其身份便利,从博达公司财务部门挪用公款60万元,用于其个人购买1992年金融债券。1994年4月9日,郑志勇利用其身份便利条件,以博达公司销售公司的名义,在省工商银行信托公司开封分公司用购买的1992年金融债券做抵押贷款160万元,用于其个人及博达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史卫平、原副书记王德周、杨俊明的入股资金。同年4月12日,博达公司给郑志勇发放了100万元的股权证,给其他3人发放了各20万元的股权证。160万元贷款分别于1995年6月1日、1996年8月15日、1997年6月20日归还。
法院还查明,1995年6月,郑志勇为偿还其个人在公司的486229.12元欠款,利用担任博达股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之便,擅自决定并指使财务人员以补发1994年股金分红的名义,从本单位支出37429.12元,连同当年公司应支付郑志勇、史卫平、王德周、杨俊明4人的股息448800元一并转入其在公司的个人账户,清偿了其在公司的个人欠款。
法院审理认为,郑志勇在博达公司改制期间,挪用公款22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利用担任博达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37429.12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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