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出台规章
规范政府举债行为
本网讯 张兆军为了规范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偿还或提供担保的行为,吉林省政府出台的《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政府债务的举借规模应当与本地区财政状况和承受能力相适应。 县级以上需要举借政府债务的部门或单位,在举借政府债务时,应向本级政府债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乡镇政府及所属部门或单位举借政府债务的,需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县级政府债务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对偿还债务资金来源和责任没有落实的;或举借、担保的政府债务用于国家和省明令禁止项目的;或超过财政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债务风险的,政府及政府债务管理部门应不予批准举借政府债务或提供担保。
办法规定,举借政府债务的部门或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政府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按照原程序重新报批。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重借轻还、只借不还,或前任欠债,后任不管,对偿还政府债务无人负责的问题。办法规定,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部门或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应按举借政府债务时出具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责任人,对偿还政府债务承担行政领导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承担最终债务人偿还政府债务的行政责任。(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