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内有关法律专家、律师对春运期间铁路客运票涨价的依据提出质疑,呼吁政府应力促在春运问题上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实现公平合理的春运消费。
回家过春节是中国人民的文化传统和感情需要,这种需要已经成为一种非选择性的需要,买票乘车已经成了一种非选择性的消费。 现在,铁路部门仅仅依靠所谓价格杠杆限制人们这些需求的实现。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由供求关系来决定的。但是,国内的铁路部门根本不是在这样的条件之下使用价格杠杆。
同时,火车票涨价违反了价格法。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铁道部与国家发改委在2002年举行了一次听证会,但该次听证会流于形式,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此后有关部门再没有举行过听证会,票价却年年上涨。(黑龙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