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一个月,但规定过于笼统,难有效遏制家庭暴力这类案件。
哈尔滨市妇联权益部解部长介绍,据统计,妇女近年通过各种信访渠道向哈尔滨市妇联进行权益投诉,每年有1000余件,其中反映婚姻、家庭生活问题的,约占60%%。 而这其中妇女反映遭到家庭暴力侵害的约在25%%到30%%之间。近两年妇女向市妇联投诉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每年约有100余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规规定过于笼统,难有效遏制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
取证难依然存在
2005年12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继《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之后,修改后的该法也对家庭暴力明确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但该法缺少可操作性,面对形形色色的家庭暴力,公安等部门感到处理有难度。
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派出所教导员栾世杰介绍,像哈尔滨许多派出所一样,这个派出所每年也接到许多妇女报警,反映其受丈夫殴打。其中情节严重,已涉嫌触犯刑法的,公安机关当然会立案,不过也有相当一部分加害者只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予以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这样规定:公安机关对虐待家庭成员,构成受害人轻微伤的人,可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但前提条件却是“受虐待人要求处理”。但是这时许多受害妇女却坚决反对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她们说报警目的是想让公安机关批评教育自己的丈夫,对其予以警告,并不想看到他被拘禁或导致双方婚姻关系破裂。同一妇女多次因遭丈夫殴打而报警的情况也存在。不过这些受害者往往还想维持婚姻关系。这些都给公安机关增加了处理难度。
一些民警认为,夫妻两人吵架动手,是家庭内部的事,双方的是非对错不好认定,有时不好处理这样的报警,多以说服教育和调解来解决。
怎样有效制止经常殴打妻子的恶劣行为?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虐待罪?我国刑法规定,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不过搜集经常实施暴力的证据却遇到困难。据警方介绍,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而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常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这样当对方否认有暴力行为时,便无据可查。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因此有关人士认为,家庭暴力案件的取证需要具体的更具操作性的法律规范。这有助于强化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
同居中的暴力也是难题
现行法律界定的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但当前许多未婚男女定情后,没有选择结婚,而是选择了同居。如今同居中发生的暴力伤害案逐渐增多。
据了解,越来越多受到暴力伤害的女性在向有关机构反映:她与施暴者属于同居关系,遭遇家庭暴力时不好意思报警或是向邻居、家人、朋友寻求帮助,致使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变本加厉,时发恶性案件,给受害者带来更大的伤害。
2005年9月21日,哈尔滨市经纬派出所辖区发生一起伤害案,因男友嗜赌成性相恋8年的陈某提出与男友车某分手,与其同居的男子车某将陈某用刀扎成重伤。
哈尔滨市妇联维权部工作人员认为,家庭暴力的内涵更加广泛,“家庭暴力应是指一方为了支配和控制一方,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另一方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而各有关部门能及时维护受暴力侵害者的权益,预防恶性案件的发生。
家庭暴力防治法能否出台
有关制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散见于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中,比较片面和有限。针对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呈上升趋势这一现状,维权部门认为,有必要专门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或反家庭暴力法,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更有效保护。
多年从事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哈尔滨市妇联权益部解部长说,制止家庭暴力方面,提高受害者本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很有必要。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反家庭暴力之网。
应尽早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哈尔滨市妇联权益部解部长认为,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很有必要,但应有一段充分时间来酝酿、研讨,以积累更多的实践经验和智慧,让未来的那部专门法律发挥更好的保护妇女权益的作用。(黑龙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