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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将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我市包括城市建筑、夜景灯饰、道路与交通、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等在内的市容市貌作了明确规定。据了解,这是全省第一个城市容貌规定,也是长沙首次为城市容貌定规矩,它的实施将会给星城带来哪些变化?本报今日就读者关心的内容进行细致解读。 依据规定,城市交通护栏、隔离墩应经常清洗、维护,出现损坏、空缺时,应及时更换、补充。图为昨日下午,养护工人正在猴子石大桥冒着寒风擦洗护栏。小刘军摄
关键词 道路系统
A、B级道路在一日内维修
【规定】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出现坑洞、网裂、拥包、错台、溢水、水毁、塌方、缺板、塌陷等情况时,除天气原因外,A、B级道路应在一日内、C级道路应在二日内进行养护维修工作。路面冲洗应在晚10时至清晨6时进行,禁止白天进行冲洗作业。
【解读】按城市容貌要求将城市道路划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道路为城市主干道和重要景观道路,B级道路为城市次干道和城市新区景观道路,C级道路为城市街巷区道路。城市道路应进行日常清扫、清洗、保洁。道路发生偶发污染事件时,一般应在两小时内开始清污作业,消除污染。
建设施工应建实体围挡
【规定】建设和待建施工工地应设置实体围墙围挡作业,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2米。城市道路临时开挖或新建、扩建、改建道路等施工作业时,位于A级道路、景观区域的应在施工现场设置高度不低于2.2米的实体围挡;位于其他路段的应在施工现场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实体围挡,并设有警示标志。
【解读】临道路的建设工地出入口路面应硬化,在出入口建有洗车设施,对进出的车辆应进行清洁,做到净车出工地。建设工地的施工材料、机具及建筑垃圾等应置于围挡范围之内。建筑垃圾堆放不得超过围挡高度并应及时清除;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并应采取浇湿等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相关要求
人行道路面应平整、牢固、畅通。禁止在盲道上设置任何其他设施。城市道路护坡上应无垃圾、杂物等,不得涂画、张贴、张挂。
桥梁的护栏、扶梯、桥塔、悬索、桥墩等部位应定期进行清洗或涂装。城市重要交通道路上的江河桥上禁止垂钓、放风筝等。
人行地道内及出入口应保持秩序良好,无摆摊设点、兜售商品、乞讨留宿等现象。
每个路口应设有路名牌,出现污损、歪倒等情况应及时清洗、维护,路名变更时应及时更换。
交通护栏、隔离墩应经常清洗、维护,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
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应与路面平齐,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设施管理单位应及时加固、补齐、更换和归位。禁止将垃圾、杂物等弃置于下水道。
交通标志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单位指示标志,交通标志前后50米距离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停车场内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垃圾、杂物等。
关键词 建(构)筑物容貌
建(构)筑物外形应整洁
【规定】位于A、B级道路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采用玻璃幕墙的每年至少清洗一次;采用涂料装饰的3年至少粉刷一次;其他形式的2年至少清洗一次。位于C级道路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采用玻璃幕墙的2年至少清洗一次;采用涂料装饰的4年至少粉刷一次;其他形式的3年至少清洗一次。
【解读】建(构)筑物外形应完好、整洁。临路建(构)筑物外部污损、残破的,应及时清洗、粉饰、维修。建(构)筑物外墙面上应无有碍观瞻的涂写、刻画、粘贴、吊挂等现象。
新装防护栅不得出外墙
【规定】A级道路两侧和城市新区的建筑物2楼以上(含2楼)禁止新装防护栅。新安装的防护栅不得超出阳台、窗户的外墙立面。
【解读】城区内建筑物的阳台、窗户上提倡不安装防护栅。原已安装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防护栅是否拆除,政府将会作出具体规定。A、B级道路临路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衣、被等物应晾晒在阳台、平台、外走廊内。临A级道路不得在门口摆放灶具、厨具等进行生活、经营活动。
相关要求
新建建筑物应预留有供空调外机安装的位置和供空调机冷凝水统一排水的管道,空调机冷凝水应接入统一安装的排水管道,不得直接流向建筑物的外墙面。空调外机临路安装时,不得占用人行道,外机下缘离地面高度应不低于2米。
高层建筑、A、B级道路建筑物临路立面不得安装遮阳(雨)篷。C级道路临路单位、门店的门前设置的遮阳(雨)篷应整洁美观,底部离地面高度应大于2.4米,宽度不得超过1.5米。
关键词 城市照明
照明设施应按规启闭
【规定】城市道路、广场、休闲旅游景区、居住区等应有道路夜间照明。广场、商业街、A、B级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园林水景等宜设夜间景观照明。
【解读】照明设施应保持完好,使用正常,出现灯光不亮或显示不全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无特殊情况,照明设施应按规定启闭。景观照明应充分反映被照物体的特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采用环保型、节约型照明光源,合理控制照度和亮度,防止产生光污染,照明设施安装应采用隐蔽方式,尽量避免灯具外露。
关键词 公共设施
两亭一站每天抹洗
【规定】报刊亭、公用电话亭和公交线路站应造型美观,设置合理,每天进行抹洗。公交线路站设置的候车亭还应配置废弃物收集箱,打扫环境卫生。
【解读】公共设施应按规划设置,使用正常,外观完好,无污渍、破损、残缺、锈蚀,不得随意涂画、张贴、牵挂。公共场所的报刊亭应按城乡规划有序设置,A级道路上禁止占道设置。禁止亭外经营,亭外不得堆放物品、垃圾等。公交线路指示牌与站内广告牌应分开设立,清晰醒目,方便阅读。
相关要求
电力、通讯等线路应设于地下。未设于或不能设于地下的架空线路应排列整齐有序,无杂乱、脱落、零散、牵挂等现象。
路灯杆、架设线路的杆柱,应保持直立,发生倾斜、断裂、倒地、废弃时应及时扶正、更换或清除。
门店不得临路安装自来水龙头。消火栓应每年油饰一次,无滴、漏水现象。
公共厕所应为水冲式或环保型,公共厕所及周围区域应每天清扫保洁,无粪便外溢、垃圾、蝇蛆、积水、恶臭等现象。
公共垃圾站(点)应采用符合密闭运输和倾倒条件的集装箱收集形式或其他能避免产生垃圾二次污染的形式,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
关键词 园林绿化
行道树应无缺株和死树
【规定】行道树应整体效果良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缺株,无死树枯枝;树穴无黄土裸露,树穴防护盖板和侧石无缺损。行道树出现枯枝、断枝和树干倾斜、倒地等,应及时清理、扶正或移走。
【解读】林木、绿带、草坪、花坛(池)、园林小品等应无垃圾,不得堆物、晾晒、牵挂、吊挂、践踏、攀摘等;栽种的植物枯死、被毁、蒙尘时应及时补栽、补种、除尘。临A、B级道路的单位、商店的门前宜摆放常绿花卉植物。园林小品及园林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每年定期进行一次修整。景观水体应保持清澈,出现漂浮垃圾、杂物时,应及时清除。
关键词 户外广告招牌
绿地禁摆可移动式广告
【规定】不得在道路上设置过街龙门式户外广告、招牌,不得在道路交叉路口(距机动车停车线50米范围内)设置占道式户外广告、招牌,不得在道路、绿地上摆放可移动式户外广告、招牌,不得利用树木等植物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和宣传品等。
【解读】户外广告、招牌应整洁完好、文字规范、字体无残缺,配有灯光设施的应使用正常,出现污损、残缺等情况或灯光不亮、显示不全时,应及时清洗、维修。A级道路上禁止采用喷绘形式设置户外广告,B级道路上限制采用喷绘形式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的应临时设置公益宣传广告或拆除。市区范围内不得设置跨街横幅、建(构)筑物外墙条幅、机动车非机动车隔离栏条幅等布幅广告。
二环线内禁设大型立柱广告
【规定】二环线以内禁止设立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
【解读】二环线以外利用空旷区域设置的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7米,宽度不得大于20米,其设置点与附近桥梁、道路、建(构)筑物等的直线距离不得低于该广告的整体高度。公共汽车上的车身广告,不得设置在车辆的车窗玻璃及车辆的前后部、顶部。设置的车身广告不得使用布幅形式。禁止在出租汽车上设置任何形式的车身广告。
相关要求
下列区域、建(构)筑物和设施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和岳麓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二)城市广场、湘江风光带、潇湘风光带、公园、学校教学区、居民区、住宅楼;(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路灯灯杆、电杆、变压配电箱等;(四)残疾人专用设施。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道路路边设置面积大于4平方米的广告牌,但高度不得大于6米:(一)利用广告牌对施工期半年以上的建设工地和外部陈旧、破烂或毁坏3个月内难以维修或拆除的建(构)筑物进行遮挡、美化的;(二)设置后不对近距离的建(构)筑物、景观造成视觉遮挡的空旷路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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