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1月1日起,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凡经房屋、土地初始登记的住宅房地产发生转让、抵押和变更,将统一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昨日,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就房、地统一登记,两证合一等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问:在国有土地范围内的住宅实行房、地统一登记,两证合一,有什么好处?
答:实行房、地统一登记,两证合一,有以下5个好处:一是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行房、地统一登记,两证合一,能够加快房、地同步登记的步伐,为当事人进行房地产交易、抵押提供了方便。使房地产权利人的权益更完整,全面、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二是减轻了企业和群众的负担。房、地两证分别发放时,市内六区以外的申请人要到两个部门申请,填两次表,领房证需要30日,领地证还需要30日。实行房、地统一登记,两证合一以后,申请人只需到一个部门申请登记,填一次表,领一个证,只需30日便可办理完成,节省了时间,减轻了负担,方便了企业和群众;三是提高了工作效率。实行房、地统一登记,两证合一以后,由一个部门受理登记,进行一次审核,实现证出一门,减少了职能交叉,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登记效率;四是降低了金融风险。房、地两证分别发放时,一些当事人乘机违规操作,重复抵押,扰乱了金融秩序。实行房、地统一登记,两证合一以后,实现了房、地统一管理闭合,有效地控制了房地产抵押中的金融风险;五是防止了政府土地收益流失。
实行房、地统一登记,两证合一以后,使政府更全面、准确地掌握房、地权属状况,能够使土地出让金应收、尽收,增加了政府的土地收益。
问:从何时开始在国有土地范围内的住宅实行房、地统一登记,两证合一?房、地统一登记,两证合一后,申请人到哪申请办理登记?
答:从2006年1月1日起,在全市国有土地范围内的住宅,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设定登记后,当事人进行转让、抵押等活动,申请办理房屋和土地登记的,实行房、地统一登记,两证合一,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申请上述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登记,将停止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需要说明的是,2006年1月1日前,已经申请了房屋和土地权属登记的,仍然由原受理单位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住宅房地产权属登记等工作的领导,并负责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印制和发放。具体的登记发证事务以及土地使用费和出让金的收取等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托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和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受理。其中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负责属于国家安全、国防军事等单位所有的住宅的登记,上述范围以外的登记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
问:房地产权属证书包括哪些?2006年1月1日前已经领取的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是否有效?
答:房地产权属证书包括《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天津市房地产共有权证》《天津市房地产他项权证》。
2006年1月1日前已经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继续有效,房地产不进行转让、抵押等活动的,无需换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问:在国有土地范围内的住宅实行房、地统一登记,两证合一后,如果发生房地产转让、抵押的,如何办理相关登记?具体办理时限多长?
答:为了方便企业、群众,实行房、地统一登记,两证合一以后,申请各类登记提交的要件没有变化。
因房地产发生买卖、继承、赠与等转让行为,当事人凭《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两证等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登记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新的权利人核发《天津市房地产权证》。
因权利人、坐落更名的,当事人凭《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两证等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核发《天津市房地产权证》。
以房地产进行抵押的,当事人凭《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两证申请办理他项权登记的,登记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他项权利人核发《天津市房地产他项权证》,同时为房屋所有权人换发《天津市房地产权证》。
问:在国有土地范围内的住宅实行房、地统一登记,两证合一后,如何收费?
答:对于《天津市房地产权证》上同时记载房屋、土地信息的,其收费按照物价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登记费为每套80元,图纸资料费为每套20元。对于《天津市房地产权证》上只记载房屋信息的,仅收取登记费80元,不再收取图纸资料费。其他税费标准不变。
记者宋景怡通讯员吴梅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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