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3日讯 (记者郑书成)记者今日从商务厅了解到,为保障出国打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从现在开始,当企业无力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赔偿劳务人员的损失时,政府职能部门可以动用企业备用金及利息,对打工人员进行赔偿。
据了解,备用金由企业交纳,交纳标准为:派遣各类劳务员,100万元人民币;派遣相关行业劳务人员,20万元人民币。今后,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只能用现金交纳备用金,不得以有价证券或资产抵押等其他形式交纳。当企业无力赔偿劳务人员损失时,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动用企业备用金及利息,对打工人员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