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自今年元旦开始,《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60余部新规正式生效。
新规在桂林的实施情况如何?它们将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怎样的影响?相关部门及市民对新规实施的反映怎样?本着解释、宣传新规和服务消费者等目的,本报从今日起,陆续选取部分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新规进行报道,请读者朋友及时关注。
本报讯(记者蒋平华熊亚军)国家《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有一条规定是“不允许向未成年人(未满18岁)售酒”。然而,记者近日在各酒类销售点采访时却发现,未成年人买酒依然未受到太多的阻碍。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商家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商店等酒类经营场所内要有明确的禁售标识,商家若向未成年人出售啤酒、葡萄酒、果酒、黄酒等酒精度大于0.5%的酒类商品,最高将被处2000元罚款。
1日上午,在虞山食品批发城某贸易部门口,14岁男孩小刘向老板提出购买啤酒及香烟的要求后,并没有遭到质疑和拒绝。当记者问这位老板是否知道未成年人买酒要受约束,该老板一边收钱一边说:“只要付钱就行,管他是什么人买,什么人用呢!”
记者随后来到瓦窑市场、正阳路步行街周边等多家酒类销售点,并没有在其经营场所内看到针对未成年人的禁售标识和字样。大多数店主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尚不知道新规实施,也不知道向未成年人售酒有可能被罚款的规定,历来都是“见钱给货,不论对象”。
一些大型商场和连锁超市的负责人表示,他们虽然对新规有所了解,但由于实施时间尚短等原因,目前并没有将新规落到实处。
在为数不多的几家有禁售标识的酒类销售点,新规的实施同样堪忧。2日下午,记者在中山路某大型商场酒类销售专柜前发现,虽然在柜台内的显著位置张贴了明确的禁售标识,但当几个中学生走近柜台时,销售人员还是卖力地推销。问及为何“明知故犯”时,该销售人员解释“无法确定二人年龄”。
接受随机采访的消费者,尤其是家长们认为,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规定是好的,只是有关部门和酒类产品销售商如何落实好这一规定,则是很多人所关心的,免得“雷声大雨点小”。
销售商对此也同样感到困惑。他们告诉记者,面对前来买酒的年轻消费者,他们无法通过肉眼来判断其具体年龄,也不可能让每个消费者都事先出示身份证,经确认年龄后再卖酒,虽然这是个避免遭“罚款”的良策,但即使他们不嫌麻烦,消费者也不会乐意接受这种做法。
市商务局市场科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元旦过后,他们将加强酒类市场的监管力度,设法并最大限度地杜绝销售商“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只是在具体操作上可能会存在一些困难。比如,在酒店、酒吧等地方,管理起来会相对容易些,但在一些销售点,就很难辨别未成年人究竟是自己买来喝,还是帮父母买,因此,向未成年人禁售酒,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