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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迁徙——暂住证能不能消失
2006年1月1日,是“暂住证”制度在辽宁省沈阳市被恢复的日子。
沈阳市于2005年12月中旬发布此消息,与该市取消此制度仅相差29个月。在此消息发布前不久,全国11余省市纷纷传出取消城乡户口限制的消息,辽宁省赫然在列。
在此背景下,沈阳市的做法显得很“另类”。
暂住证伴随他们走进新年
恢复了暂住证的2006年,无疑会让一些在沈阳的外来务工人员产生莫可名状的感触。当然,在那些保持此制度的地方,很多人在2006年仍然需要依靠一纸证明以求“合法的”异乡生存。
29个月前,沈阳市首“吃螃蟹”,在全国率先提出取消暂住证制度。当时的官方阐述是:人口流动频率加快,暂住证不能反映主体的居住事实,用暂住证强化常住人口的优越感,严重损害流动人口的人格与自尊。
而此次恢复暂住证制度,沈阳市公安局负责人的说法是:该市目前治安形势严峻,外来人口作案占沈阳刑事案件发案数的40%~50%。言下之意,正是取消暂住证,导致了治安形势的恶化。
沈阳市此举不乏支持者。支持者的普遍理由是:如果大量农村人口涌向城市,城市的教育、就业、衣食住行等基础配套设施能否跟上。如果跟不上,随着人口的大量涌进,就很可能会出现贫民窟、犯罪增多、城市环境脏乱差等所谓的“城市病”。
但如果换一个角度思考,我们似乎不能认定只要设置城乡户口限制,实行“暂住证”制度,社会治安就会保持一片大好局面。
2005年11月,广州市一名外来打工仔因忘带暂住证而被十几名治保员打伤;2005年10月,石家庄一个外来工开办的家政服务部有合法证件,依然天天被查暂住证,导致房东惧怕不愿再出租房子,服务部无奈关门;2005年9月,湖北武警军官到东莞探亲,被十几名治安员以查暂住证之名打至左耳受伤……
事实表明,实行暂住证制度与否,与城市付出的管理成本大小没有必然联系。
户籍制度遭问责
城市管理者基于城市的架构和运转能力考虑,外来务工者追求的是在城市实现理想、创造财富的机会,二者的初衷都无可厚非,但矛盾从产生到发展到现状至此,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成为二者共同问责的罪魁。
将居民区分为农村户口和非农村户口,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这一制度以法律形式对户口迁移作了极大的行政限制,在城市与农村构筑了一道高墙。改革开放以来,二元化户口的不合理处显现出来。这种人为分割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的做法,既不科学也不合理,难以反映我国城市化的真实情况。
在各方的呼声当中,户籍政策逐年有所松动,但公民的迁徙自由总体上仍无彻底改观。
2005年年末,公安部终于传出消息,正在制定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目前处于立法前调研阶段。解决户口二元管理结构带来的诸多问题,让更多的人实现自由迁徙,被视作公安部逐步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的根本动因。
自由迁徙何时向我们走近
“二元户籍制度”彻底被取消尚须时日。但将取消这一制度,理解为人们可以自由迁徙,却显得有些理想化。根据公安部的说法,今后关于户口方面虽然施行的是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但如果要想将农业户口迁移为非农业户口,还必须以“是否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作为落户的基本条件。因此,这种迁徙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自由迁徙。
在资源无法平均分配的现状之下,设置城市准入门槛的确能够起到保护城市、平衡人口自由流动和城市自我规划自我管理矛盾的作用。
但同时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流动人口已经达到1.4亿,流动人口已经从城市体系中占较少比例的群体成为具有举足轻重意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城市的经济联系、社会联系日益密切化。随着城乡迁移和人口流动发展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推进城乡户籍体制和相应的公共福利体制改革已经成为历史的必然。
既不能“兼收并蓄”,让城市吸纳所有的外来务工者,又不能屏蔽一切,不给城市需要的人才以相应的生存空间。设置“是否具有合法固定住所”这一基本入户条件,并给城市以足够的自我决定权,中央政府不失公允的做法深有道理,体现了高明的管理智慧。
在“是否具有合法固定住所”这一落户基本条件被大众默认的情况下,自由迁徙根本上还是依赖于户籍制度的深化改革。而改革的关键,在于剥离附着在户口背后的各种利益,把劳动、人事、工资、物价、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等诸多制度与户口脱钩。只有这样,才不会出现单纯以逐利为目的的盲目迁徙潮,城市与其掌握的社会资源,与对应群体的需求才会实现科学对接。
2006年,离我们看似越来越近的户籍制度改革,虽然仍要跨越多道障碍。但值得庆幸的是:为了自由迁徙,我们已经开始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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