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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独立调查 可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53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在组建由国家统计局垂直管理的各级调查队的背景下对统计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国家统计局负责人4日就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各级调查队由国家统计局垂直管理
关于统计法实施细则对于补充和完善统计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什么要进行这次修改?
针对记者这一问题,国家统计局负责人说,这次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当前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需要。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决定对国家统计局直属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和企业调查队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组建由国家统计局垂直管理的各级调查队,作为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
改革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加强国家统计调查力量,有利于加强中央统计工作的权威性,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提高国民经济核算水平。各级调查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关于这次对统计法实施细则作了哪些重大修改?这位负责人介绍说,重大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明确了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的法律地位。即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资料。调查队和同级统计局一样,都是国家统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实行信息共享。同时,为了保障各级调查队有效履行职责,还对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各级调查队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进行了规定。各级调查队也是统计执法机关
第二,明确规定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也是统计执法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执法检查权上的分工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队负责查处。新华社记者刘铮[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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