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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改制以来,不让我们查阅财务报告、会计账簿等原始凭证。”郭翔雨等6名股东为此很恼火,将自己的公司告上法院。
2003年6月,杭州某玻璃仪器厂改制,员工郭某等6人随之转换身份为公司股东。
2004年5月,改制后的公司财务经审计,存在着购货发票未及时到账、报损固定资产处置情况无记载、“白条”较多等问题。为此,部分股东要求查阅财务账簿等原始凭证,但遭到拒绝。
公司认为,公司不仅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而且在会上,向全体到会股东公布了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和财务报告,也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布,充分满足了股东的知情权。而账簿及原始凭证是反映经营状况不属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何况《公司法》也没有明确股东有查阅账簿的权力。
沟通不了,郭翔雨等6名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不仅要求查阅自公司改制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原始凭证,还要求公司提供处分资产的有关产权交易合同和凭证。
法院经审理后,支持郭翔雨等6名股东的诉讼请求,判决原始凭证可以供股东查阅。
法规讲解
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陈小岑:现行《公司法》虽没有明文规定股东有查阅原始凭证的权利,但也没有限制股东行使查阅原始凭证的权利。本案中公司认为已公布财务报告就是满足了股东的知情权,是很不全面的。实际上公布财务报告只是涉及知情权一部分,账簿、原始凭证不仅能反映公司经营情况,而且它又是构成财务会计的报告依据,本身就是知情权应有内容。新《公司法》中增加了股东的查阅权,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文予以确定,丰富了知情权的内涵并保证股东知情权的实现,切实加强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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