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本报联合省消协征集消费憋气事热线继续火爆。今日是征集市民消费憋气事最后一天,征集电话:029-88429096(上午9时-11时)。
点评专家:
陕西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 徐君锋
陕西省消费者协会消费维权律师团律师 姚凯文
陕西省洪振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洪
“损坏物品 高价赔给消费场所”
元月2日下午,西安南郊市民雷先生带着3岁孩子去餐厅吃饭,结果小孩一不小心摔坏了餐厅的白瓷小茶杯,后来结账时,餐厅收了他6元茶杯钱。 雷先生非常不解,当时这只茶杯杯沿本身还有两个豁口。而服务员告诉他,这是店里的规定。物品损坏高价甚至天价赔偿,是否符合规定?
专家点评:消费者将经营场所的物品损坏,赔偿有两种:恢复原状和折价赔偿。如果适合折价赔偿的情况,应当按照损坏物品的现行市场价格减去折旧费所剩余的价值。消费场所的高价赔偿规定实质上是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单方规定高于市场价的赔偿费用,应视为获得不当经济利益。
“售出商品 过期概不负责”
某些商店、卖场贴有:“当面看好,过期概不负责”。
专家点评:这是一种模糊用语。“期”是指法律规定的“三包期限”,还是“看好买走之后”呢?《合同法》第41条有“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规定。其次,“过期”如作“买走之后”理解也是无效的免责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干洗过色 洗衣店不负责”
洗衣店声明“干洗、水洗过色本店不负责任”、“洗后衣物须在规定时间内取走,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专家点评:据《合同法》规定,洗衣店的声明“干洗、水洗过色本店不负责任”是减轻自身责任,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应属于无效条款。对于其声明的“洗后衣物须在规定时间内取走,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具有合理的一面。
同时,本期《华商调查》推出的“买房买车看病,是否该受《消法》保护”火爆进行,市民可任选一种方式参与:
1.在今日上午9时~11时,拨打热线029-88429096发表见解;
2.登录华商网(www.huash.com),点击“华商调查”投票;
3.发邮件至shdc@mail.huash.com;
4.写信给本报“华商调查”栏目组,地址:西安市含光北路156号,邮编:710068;
5.编辑短信内容“89+选项(如ABD……就表示您的问卷选择是1A、2B、3D,以此类推)”,如本期“89ABC……”,移动用户发送到02323181,联通用户发送到2323181,小灵通用户发送到232318,我们将随机抽取部分幸运读者,给予奖励。
本报记者 陈静涛 实习记者 狄蕊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