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商丘讯
采取吸收存款不入账、大头小尾套开存单以及偷支储户存款的方法,农业银行商丘市睢阳区支行新城分理处原主任曹福林先后挪用2000多万元存款以牟取私利。记者昨日从商丘市中级法院了解到,曹福林因挪用公款,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商丘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农业银行商丘市睢阳区支行新城分理处原主任曹福林先后挪用储户存款共计2006万元。从1998年6月至2002年1月,曹福林先后以不同的利率,把挪用的款项以个人名义出借,其中借给农业银行虞城县支行的刘晨枫(已判刑)、李成西1280万元,借给商丘市中房公司刘习斌176万元、商丘市政法干部学校181万元、毕胜远200万元、宋德见70万元、宋德华37万元、田启发40万元、赵强5万元。
商丘市中级法院认为,曹福林多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虽然案发前商丘市政法干部学校已归还915780元,案发后农业银行虞城县支行给农业银行睢阳区支行新城分理处打入款项1280万元,同时政法机关追回了部分款物,但农业银行虞城县支行695.598万元的损失与曹福林的行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曹福林理应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商丘市中级法院认为,曹福林目无国法,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借给他人使用,进行盈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最终曹福林被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记者陈海峰通讯员王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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