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宁波1月4日电(记者曾祥生通讯员黄伟)由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原主任张鸿兴受贿一案,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鸿兴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鸿兴在担任宁波市市政公用局局长、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主任、宁波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某建设公司在资质申报等活动中谋取利益,并于2001年1月至2003年1月,先后非法收受该公司宁波分公司送的人民币14万元和美元1万元。此外,张鸿兴还接受了浙江某建设公司送的5万元,并为该公司在工程招投标中谋取利益。(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