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朱勇通讯员李鸿光)置业公司是否可以以地下车库带有民防防空性质为由,拒绝履约将车库过户给业主?昨天,静安法院就该类案件作出判决,责令上海招商局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协助台商锦丰有限公司办理地下车库一层3个车位产权过户转让手续。
1995年2月,市民防办公室批准招商局广场置业公司在成都北路333号建造该大厦同时,在该广场修建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1998年11月,招商局广场置业公司取得了包括地下一层、二层在内的房地产权证。1999年12月,注册于台北市大安区的锦丰公司,向招商局广场置业公司购买了招商局广场南幢3处房屋。同时,还以2万美元的单价购买位于地下一层3个车位。2000年1月,锦丰公司取得了房地产权证,但权证上未有车位权利的相关记载,引起了锦丰公司的不满,与招商局广场置业公司交涉未果。2005年4月29日,锦丰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招商局广场置业公司履行交付3个车位的过户手续。
招商局广场置业公司在法庭上以涉诉车位为国家的民用防空工程为由辩称不能进行转让。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便是民防工程,合同签订时相关部门也没有禁止产权转让或仅允许使用权转让的限制规定。再者,披露车位属民防工程的义务也在招商局广场置业公司,现其也应对造成登记部门未予登记及小业主不知情负责。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