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消费警示
此类行为违反《消法》有关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规定,消费者可向工商部门投诉
上周(12月23日至12月29日),厦门市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及各12315投诉台、站共接受消费者咨询1720条,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264件。
根据消费类型分类,商品类申诉(举报)176件,服务类申诉(举报)88件。其中,居于商品类申诉(举报)前三位的是:日用百货类62件;家用电子电器类53件;烟、酒、饮料食品类23件,分别占商品类申诉(举报)量的35.22%、30.11%、13.07%。居于服务类申诉(举报)前三位的是电信服务23件;居民服务16件,文化娱乐服务9件,分别占服务类申诉(举报)量的26.14%、18.18%、10.23%。
元旦期间,收取“开瓶费”的现象又在不少酒楼饭店出现,“顾客勿自带酒水”的告示,重新出现在许多酒家饭店中,客人非要喝自带酒水,就要收取“开瓶费”,此类现象成了近期消费者投诉的热点。对此,工商人员指出,此类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元旦期间,刘先生从国外归来,几个同学在湖滨北路上一家饭店为其接风洗尘。上菜后,刘先生从包内取出了一瓶国外带回的洋酒,让服务员开瓶,服务员却说,酒店规定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否则另收50元的开瓶费。刘先生等人认为加收开瓶费不合理,遂与酒店吵闹起来,接风宴不欢而散。
无独有偶,几天前,李先生和朋友们一起到湖滨北路的一家酒店就餐时,也自带了一瓶“西玛泰”奶酒。结账时,酒店服务员指着“谢绝自带酒水”的牌子说,李先生自带了一瓶酒,另行收取开瓶费30元。面对李先生的置疑,酒店大堂的负责人表示,凡在该店就餐,如客人自带酒水,不管是白酒、红酒、啤酒,都要收取10%的开瓶费。李先生一家不想让这顿团圆饭吃得不高兴,最后只好付了这30元开瓶费。
不少消费者对此类“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知”都表示反感。来自江西的饶女士也曾因自带了一瓶“五粮液”酒而交纳了50元的服务费。她认为,象征性地收一点可以接受,但收50元就太多了。在厦大工作的陈老师则指出,各餐饮场所在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时标准不一,收费相对随意,让消费者难以接受。
元旦期间受理了多起此类投诉的思明12315投诉台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酒店、餐馆等餐饮服务行业自行设置摆挂“谢绝客人自带酒水”的行为,违反了《消法》有关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规定。
工商人员表示,目前我市餐饮行业,特别是大酒店、饭店内销售的酒水价格大都比市场零售价高出35%甚至一倍以上,让顾客消费酒店内的酒水是强制消费行为,这样的店堂告示声明应视为无效。如果遇到饭店收“开瓶费”,消费者完全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
本报记者 陈泥 通讯员 曾庆光
(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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