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1月5日讯(记者欧阳建军特约记者黄叶华)海口中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袁勇、蒋波死刑,以抢劫罪判处王春梅无期徒刑。
二男一女合谋抢劫
2005年5月22日,袁勇、蒋波、王春梅通过电话商议,决定由王春梅提供抢劫对象,由袁勇、蒋波实施抢劫。 5月26日晚,袁勇、蒋波专程从四川赶到海口与老乡王春梅会合,并入住海甸岛海甸二东路的凯达大酒店808房。
5月28日17时许,按照事先的约定,王春梅将与自己住在一起的孟某骗到凯达酒店808房后借故离开。随后,袁勇、蒋波把菜刀架在孟某的脖子上,用封口胶封住她的嘴和眼睛,并捆绑其手脚,抢走一部手机、一块浪琴手表、一条项链、一条手链等共计价值12680元人民币的物品。同时,王春梅回到住处,取出孟某的5张银行卡及存折交给袁勇、蒋波。二人遂又胁迫孟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当日21时许,袁勇持孟某的银行卡从取款机上取走现金18900元人民币,并分给王春梅现金10000元及浪琴手表、项链、手链。
得手后杀人分尸
次日凌晨5时许,蒋波用手机充电器电线勒住孟某的颈部,袁勇用枕头捂住孟某的嘴,又掐住孟某的颈部,直至孟某不再挣扎。随后,二人将尸体抬入卫生间,用菜刀将尸体肢解为四块,并将尸块、作案工具及孟某的衣物等装进行李袋内。分尸后,袁勇将王春梅叫来,告诉她已将孟某杀害。之后,袁王二人先将装有部分尸块的行李袋抛至滨海西路观海台段公路涵洞附近的草丛中。返回宾馆途中又买一个行李箱,蒋波将其余的尸块装进行李箱内,三人将尸块再次抛至同一地点。
作案后,三人从海口逃回成都。期间,又用孟某的银行卡取走现金共计人民币76036元。
两主犯罪大恶极
海口中院审理认为,袁勇、蒋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惟恐罪行败露又故意杀人灭口,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王春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袁勇、蒋波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亦构成抢劫罪。三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07616元,数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且各被告人在共同抢劫犯罪中,作用相当,依法均应予以严惩;而袁勇、蒋波在抢劫后杀人灭口,又采用残暴手段肢解被害人的尸体,其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均应予以严惩,数罪并罚。
据此,去年12月31日,海口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袁勇、蒋波犯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春梅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后,三人均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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