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报道】 实习记者 曾亚莉
近日,许多读者打来电话,询问在民事案件中应当负担的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即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可以分为案件受理费和其它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依法向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费用,称为案件受理费。一般来说,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按诉讼标的进行计算。
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通常按件征收。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其他诉讼费用是指除了案件受理费之外,还应交纳在诉讼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交出的费用。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人民法院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
诉讼费用的负担包括,由败诉人承担;按比例负担;协商负担;撤诉的案件由原告承担,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驳回起诉的案子,费用由起诉人负担;离婚案件的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经济情况或过失程度决定各自负担的份额;申请执行费用和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在诉讼中,如有当事人实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由此而支出的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应预交反诉的诉讼费用。申请执行由申请人预交。
如当事人有困难,可向法院申请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或免交。是否准许,由法院审查后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