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展业行为明令禁止王婷
新报讯【记者王婷】保险营销员卖保险要有新规矩了。昨天,保监会公布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3条展业行为将被明令禁止。
根据草案,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先要通过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还要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才能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要出示《展业证》。
如果销售的是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新型人身保险产品,保险营销员还要提醒客户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此外,草案还规定保险营销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不准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不准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不准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不完全比较;不准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准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未来不确定收益做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不准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做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不准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不准诱导客户让他人顶替体检或伪造体检结果;不准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不准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准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不准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