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特约记者 金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发布实施,G股上市公司从今年元月1日起可实施股权激励。
与去年11月份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正式出台的《管理办法》进行了多处调整,不仅将文件性质由规范意见“升格”为管理办法,同时还考虑到可操作性。 《管理办法》取消了征求意见稿中以公开发行时预留股份作为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来源之一的规定,明确采用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和回购本公司股份等方式来解决标的股票来源。
就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管理办法》对征求意见稿作出了较大改动。监管部门只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会对股权激励审议通过后事中备案即可,证监会自收到申请材料起20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管理办法》提高了股东大会表决的要求,规定股权激励计划需经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管理办法》明确,以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为股权激励的主要方式。
在激励对象方面,《管理办法》规定独立董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以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此外,《管理办法》要求,财务报告虚假或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为防范市场操纵,《管理办法》要求,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市价与公布前一日的市价孰高原则确定。为避免激励对象有短期套现行为,《管理办法》还要求,授权日与可行权日之间应保证至少1年的等待期。为保障广大投资者知情权,《管理办法》规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滥用股权激励的行为,《管理办法》也规定了具体的罚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