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黄先生:我两年前买了套产权房,与卖家签订买卖合同后我还去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今年房子遇上市政拆迁,但拆迁办工作人员在核对房屋管理部门的产权登记资料后说,因为我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是房屋的权利人,所以不能拿到拆迁补偿。 但我认为自己有购房合同及公证书,应当获得这笔房屋拆迁补偿费。请问我是否可以获得这笔补偿费?
律师周原平:你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进行了公证,该合同是依法成立的,但是并未生效。
房屋买卖合同除应具备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行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自愿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不违反社会利益和公共道德外,我国现行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房屋买卖合同须经登记方能生效。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该法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由于你还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所以不能办理拆迁补偿手续。因此我建议你应尽快与卖家联系,去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以便尽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