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身为高校计算机网络中心的负责人,但却违反国家规定,另设账户、账簿,截留国有资产并以部门名义集体私分32万余元。日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私分国家资产罪判处该负责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其违法所得64774元发还学校。
杨昌仁原任“贵州民族学院计算机网络中心”副主任。
2002年3月至2004年7月,杨昌仁在其任职期间,该中心按学院规定收取计算机服务费及培训费515554.20元,按相关规定应全额上缴学院进行统一管理使用,并由学院按一定比例返还给计算机网络中心。但杨昌仁仅向贵州民族学院上缴收入56991.30元(其中学院按比例已返还计算机中心34194.78元),并将隐瞒的收入423707.92元中的326865元以加班费、值班费、课时费、全勤奖、补贴等形式发放给计算机网络中心的吴某某等7人,杨昌仁共分得64744元。归案后,杨已退缴赃款647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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