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是攻守组合,合理利用反倾销手段保护国内产业利益,已成入世后中国企业的必修课
□记者 胥晓莺
2005年,中国进入入世“后过渡期”,国内市场对外开放力度加大,关税大幅降低,各类传统保护措施逐步取消。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这些名词已经为中国越来越多的出口企业所熟悉,因为它们是悬在纺织品、家电、鞋等出口产品头上随时可能落下的铡刀。
然而,针对国外进口产品冲击中国市场而提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中国企业,却还凤毛麟角。
自1979年欧共体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第一起反倾销以来,截至2004年底,国外针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共691起,年均30多起。而中国运用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维护自身利益的最初案例发生在1997年,截至目前一共对外反倾销立案41起。
“最好的防守就是进攻。”博恒律师事务所郭东平律师说,“合理合法利用反倾销、反补贴等手段保护产业利益,已经成为入世后中国企业的必修课。”
七年之痒
博恒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国内代理对外反倾销申诉的三家主要律所之一,我国立案的41起反倾销案中,由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就有20多起。
2005年,中国企业的对外反倾销历程走过了“7年之痒”。从1997年第一起新闻纸案件至今,我国对外反倾销的41起案件共涉及22个国家和地区,涉案最多的依次是韩国、日本和美国。参与反倾销申诉的国内企业有120多家,分布在23个省市区。产业方面则主要集中在化工产品上,占全部案件总数的70%,另外一些案件分布在钢铁、轻工、纺织等产业。
从第一例新闻纸案件的媒体前促后拥、人们群情激奋,到2001年后反倾销案件小步上升相比,2005年的反倾销形势波澜不惊。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局长王琴华向《商务周刊》透露,2005年在商务部新立案的反倾销案总共有7起,同年做出裁决14起。
波澜不惊的表面下,郭东平向记者介绍了深层次的原因:“反倾销案件有个特点,经济形势平稳的年份案件就少,因为倾销必然会造成行业状况不理想、经济效益差。2004年我国经济形势总体不错,所以2005年上半年我们律所非常轻闲。但伴随着今年经济形势的变化,下半年我们受理案件明显增多。我估计到明年,商务部的立案可能会形成一个小高峰。”
与往年一样,2005年的反倾销立案仍集中在化工领域。郭东平介绍,7起案子中,5起为化工产品,其他两起为氨纶和耐磨纸,新的产业没有出现。
为什么是化工?
化工行业为何成为我国企业反倾销的领头羊?中国蓝星集团负责反倾销事务的经营办副主任龙云良告诉《商务周刊》,这与该行业的特点有着密切关系。
蓝星集团是下属于中国化工集团的大型国有企业,以化工新材料为主业,总资产200多亿元,年销售额200多亿元,下属30多家企业和科研机构,并控股4家上市公司。目前蓝星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参与发起的反倾销立案已达5起,包括2005年底商务部最新立案的一起。
龙云良介绍,化工新材料在中国还是一个新兴产业,很多产品都是在最近几个5年计划中研发成功并逐步达到工业化水平的。而国外该产业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前就已成熟,本国市场趋于饱和。“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带来了巨大的化工产品需求,因此国外化工企业全力争取尽可能多地占领中国市场,甚至不惜采取倾销等不公平贸易手段。”龙云良说。
以蓝星集团为例,经过原化工部、多家科研院所和企业13年的联合努力,1997年,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终于形成有机硅年产1万吨的生产规模,使我国成为继美、英、法、德后又一个能规模生产有机硅的国家,改变了过去长期遭技术封锁只能依赖进口的局面。此后蓝星又相继建成年产量2万吨和5万吨的有机硅生产装置,希望进一步扩大产能。
2001年底中国加入WTO,化工产品关税从10%左右逐步下降至5%左右,尚处在幼年期的产业失去了关税保护。一些国外厂商看到中国有能力自主生产有机硅,便放弃高价垄断策略,不惜以低价倾销冲击中国市场。2002年和2003年,美、英、日、德四国向中国出口有机硅增幅达到50%左右,价格也直线下降。这对蓝星造成了直接的冲击,开工不足、库存上升、销售价格直线下降。龙云良介绍,2001-2003年间,蓝星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6000万元人民币,在有机硅装置上近10亿元的巨额投资也难以收回。
化工产品还具有容易认定的特点,也是化工产品反倾销案件多的原因之一。龙云良向记者解释,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反倾销立案调查要求针对同类产品进行,而什么是同类产品,认定的标准是什么,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化工产品因为具有明确的分子式,比较容易确认是否为同类产品,为商务部顺利立案创造了条件。
除化工产业,我国还有很多产业受不公平贸易损害。据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局长王琴华介绍,该局产业预警系统显示,中国的成套重要机械装备、农产品、集成电路等产业都面临着倾销或倾销威胁。仅以新疆棉花为例,有报道称,美国进口棉花每年给新疆棉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7个亿。
“然而,很少有中国企业意识到可以运用反倾销这一合理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郭东平律师为此深感苦恼,“我们常常参加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的贸易救济培训,我们也根据预警系统主动联系可能受到倾销损害的企业。但凭借我们律师经验认为可以做的案子,企业却往往反应冷淡。企业对待我们的态度,就好像对待上门推销人员。”郭东平苦笑,他一年主动接触的企业有20多家,但最终能说服一两家就很欣慰了。
龙云良对此也深有体会。“欧美什么样的企业都有这个意识。猪鬃的刷子,烤肉的架子,阴井盖上的铁篦子……我们国家什么都被反过。”而反观国内企业,龙云良颇为感慨,“我们有两种产品,因为占总产量不足50%,需要联合其他企业一起提交申请,我为此跑到企业拜望他们,苦口婆心劝说,只要他们参与,费用由蓝星一家负担。但人家就是不参与,最终连申请都递交不了。”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提起申请的企业产品所占全国总产量一般应达到50%,这也是反倾销案件为什么集中在化工行业的原因。化工行业的一个特色就是产业集中度高,尤其是一些化工新材料,由于技术门槛高,国内往往只有少数几家生产。据龙云良介绍,蓝星成功立案的几个产品中,有机硅国内生产厂家仅三家,双酚A有两家,PBT树脂也只有两家。这使得蓝星可以单独或只要联合一两家就可起诉。而在别的行业,龙云良感慨,只要产业稍微一分散,反倾销就很难做得起来。这也是为什么我国部分农产品受国外冲击明显,农产品方面的反倾销立案一个也没有的主要原因。
事实上,反倾销给产业带来的收益立竿见影。以有机硅为例,蓝星正利用反倾销给予的5年保护期迅速扩大产能,现在年产量达到10万吨,新的一套10万吨装备2006年即将投入使用,技术也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今年蓝星与法国罗地亚集团在天津共同投资建设一套年产20万吨的装置,计划到2007年年底,蓝星的年产能将达到40万吨。
2003年,当时的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通过对反倾销案件的跟踪调研,发布了名为《有效运用反倾销条例保护国内产业健康发展》的报告,报告中用大量数据,说明反倾销在恢复受损害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维护国家产业经济安全等6个方面具有明显的效果。
在龙云良看来,除了促进产业发展,反倾销还能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附加值。首先,产业引起了国家的重视,“我们不做双酚A,商务部怎么会知道它是干啥的,有多重要?”其次,也引起了国外同行的重视,“向他们表达了一种态度:你不能老打我,我会告你!今后的进口秩序就会趋于规范”;和国内同行联系也更加紧密,“反倾销之前,国内生产有机硅的三家企业老死不相往来,可现在我们每个季度开一次碰头会,一起讨论国外产业动态,讨论我们怎么应对,怎么保护下游企业利益。竞争对手变成了盟友。”龙云良对这样的收获喜出望外。
蓝星经验
“反倾销是国际官司,技巧很重要,任何一个环节出了差错就可能做不成。”龙云良在蓝星全权负责反倾销工作,熟悉案件申诉、立案、初裁、终裁每个环节。
关于反倾销的经验,龙云良侃侃而谈:“要尽可能多地联合别的企业。虽然法律规定占市场分额一半就足够了,但是如果能占到70%、90%,就能更好地代表整个产业,更容易证明倾销造成的产业损害。
“而联合别的企业,势必要求发起人要有很强号召力。对于要反倾销的企业,往往受倾销损害若干年,已经处在亏损边缘,让企业支付几十万做不能确保成功的事情,决策人要承担很大风险。要打消小企业的顾虑,作为领头企业必须要有很强的决心,也要承担更多的责任,比如承担更多的费用,及时收集市场变化和产业受损害的数据等。”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王琴华局长曾在公开场合多次表示,企业在举证方面的不成熟,给执法部门调查取证造成了很大困难。王琴华介绍,要判定反倾销需要三方面依据:一是国外产品存在倾销;二是进口激增对我国产业造成损害;三是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要认定国内产品受到损害,更有成本、销售价格、产量、销量、库存、劳动生产率等16项指标。而很多小企业日常账目混乱,缺少证据,往往造成挨了打也只能吃哑巴亏的后果。
根据多次实战经验,蓝星认识到反倾销案件中证据的重要性。作为领头企业,不仅要全面收集自己企业的数据,还必须及时研究国际市场变化,掌握国外产品销往中国的及时动态。尽管商务部已于2001年起建立了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但龙云良认为,作为企业,也应根据自身能力,建立与自己产业和产品相关的产业安全预警系统。
从2003年开始,蓝星集团安排了经营办两名工作人员专门从事这项工作,他们不仅要关注集团内部重点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还定期从海关购买相关产品进口数据,和国内产业对照分析,并形成定期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随着工作深入,数据分析的工作量越来越大。“我们要关注不同的产业,不同的国家,国内其他企业的相关数据量也很大,”龙云良说,“我们开始求助于计算机软件。”
龙云良根据自己积攒多年的经验,与软件开发公司一起边实践边摸索。经过将近一年的时间,今年底,这个国内首创的产业预警软件正式投入使用。“我们已经做出三份报告了。”龙云良欣喜地说。
这个预警软件可以自动读取每个月的国内外数据,然后形成分析。“我们像美国人反恐一样,设定了黄橙红不同的预警信号,损害程度一目了然。”龙云良介绍,“根据软件预警,我们再邀请集团内外的产业专家、财务专家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详细分析报告,递交总经理办公会进行研究,确定是否需要提起反倾销。”
“有了这个预警系统,我不会再等到产业真正亏损,他把我打得半死才发现他在倾销。现在只要他巴掌举到我眼前,呼呼有风,我就知道他要打我。我就开始收集资料准备申诉,这样才能把握好反倾销的时机,形成最好的保护效果。”龙说。
掌握不好反倾销的时机,是中国企业的一个通病。作为代理律师,郭东平对此深有体会。“企业往往在已经濒临破产的时候才认为遭受损害,才想到用反倾销手段保护自己。”他指出,但从开始跟律师接触,到立案、初裁、终裁,一般需要两年左右的时间,“这个时候企业已经病入膏肓,再打强心针都回天乏力。我国聚酯薄膜的案子,就有企业没有等到最后的胜利,在调查的过程中就破产了。”
而另一种错过时机的情况更为普遍。郭东平介绍,因为商务部对产业损害的调查是从企业提起申诉时往前推3年,可能1999年到2001年企业的销量和价格直线下降,而后市场发生变化,下降幅度变缓。如果企业到2003年才提起申诉,数据的说服力就会大打折扣,胜诉的把握变小。这方面也有现实的教训,郭东平介绍,聚苯乙烯成为我国第一个被裁定无损害的案子,企业错失申诉时机就是原因之一。
难点与亮点
2005年12月9日,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在北京首都大酒店举行“贸易救济理论与实务研讨会”,郭东平作为嘉宾参与研讨。在主持人问及“8年以来,我国贸易救济机制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时,郭东平在自己的题板上写下了“规则细化、程序强化”8个字。
1997年我国颁布了第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2001年12月中国正式加入WTO,也就在当月,中国政府相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相关部委、最高人民法院的具体实施办法也陆续出台。2004年中国又修订了《对外贸易法》,一个比较完备的贸易救济体系已基本建立。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郭东平感到,这个体系还是存在规则过于笼统、程序尚不完善等不足。
“举个最简单例子,什么叫被调查产品,什么叫同一类产品?具体有哪些指标、项目,怎么认定?我们国家法律基本上没有规定,这给认定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郭东平说。而在欧美等国,这方面的规则要完善得多,欧盟对我国彩电的反倾销,型号从14英寸到21英寸,去年美国企业对中国卧室家具提起反倾销调查,更把床、桌、椅这些价格相差极大的产品认定为同类产品。
程序方面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立案和裁决速度方面。据了解,在2005年之前,从商务部接到企业申请到立案,往往需要1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这主要由于早期商务部从事贸易损害的工作人员少,而且我国是新入世成员,对反倾销的审查比较谨慎。
造成立案慢的另一个原因是程序不够完善。虽然中国法律规定执法机构签收之后2个月必须决定立案与否,但对签收前审查的时间并没有规定。而美国和欧盟则更明确地规定,执法机构在收到申请书20天和45天内必须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在裁决方面,按照我国法律,执法机关应在立案后一年内做出裁决,最多可以延长至18个月。但在这个大框架里面,问卷应该什么时候发,听证会什么时候举行,初裁什么时候做出,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在美欧,据郭东平介绍,立案后会给双方下发一个通知,确定每个环节的详细日程,提高了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
立案和裁决不够迅速,会造成企业受损害加重,以致打击企业应用反倾销的积极性。而且程序方面的漏洞,往往会成为其他世贸组织成员的口实。中国从2001年入世后至今,根据相关规定,都会将反倾销相关法规的执行情况提交WTO审议。审议中美、欧、日等国所提出的意见,基本都集中在程序领域。可喜的是,2005年以来,商务部在立案方面的速度明显加快,基本今年递交的案子都在半年内立案。“这可以说是2005年反倾销领域最大的亮点。”郭东平说。
龙云良也呼吁行业协会发挥更大的作用。他认为,产业预警的工作应该由行业协会来做,“在产能集中的产业,领头企业还能做,如果产能是分散的,单独企业很难获取其他企业的各项数据”。
另一方面,由于反倾销会造成产品价格上涨,短期内下游企业的利益会受损,所以反倾销常常会受到来自下游企业的阻力。行业协会在协调上下游关系、维护行业稳定发展方面的作用也有待加强。
中国进入入世“后过渡期”,反倾销作为WTO认可的贸易救济措施,应该也正在被更多的中国企业熟练掌握。但龙云良也指出:“反倾销的保护期只有5年,企业更需要在有限时间里迅速壮大产业链,提高技术水平,直面越来越国际化的市场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