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南京市中级法院公布了2005年南京十大经典案件,并对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了点评。
案件一:故意攀附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南京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及其江宁分公司案由: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南京中院审理后,判决上海雪中彩影及其分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立即停止使用含有“雪中彩影”字号的企业名称,在当地报纸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点评本案是全国首起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攀附他人知名商标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合理区分了商标侵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限。
案件二:化妆品未标注开瓶使用期限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原告刘女士被告:浙江省杭州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江苏省南京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案由:消费者知情权判决:2005年3月11日,南京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二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上诉人告知其购买的化妆品的开瓶使用期限。点评:消费者以此主张知情权,在全国尚属首例。二审法院判决支持消费者的知情权,客观上将推动化妆品行业规范的进一步完善。
案件三:两飞行员跳槽被判各赔偿航空公司损失100万元原告: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被告:丁某、府某案由:劳动争议判决:江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府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服务期限的约定,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文件规定,由此给东航江苏公司造成损失的,丁、府应当赔偿,判决两被告各支付原告赔偿款100万元,同时原告为两被告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点评:这起因飞行员跳槽引发的航空公司索要巨额赔偿案,为全国首例。
案件四:全国首起特大网络赌球案一审结案被告人:陈宝林、彭世美、陈中勋、王胜利、陈东生、简翠霞罪名:赌博罪判决:2005年5月9日,南京市白下区法院一审依法判处陈宝林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600万元;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并追缴6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40余万元;没收赌资90余万元及作案工具。点评:该案的及时审结,对公众起到了较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案件五:南京市中院执结丹阳某灯饰公司侵犯专利权案案由:专利侵权标的:11万元判决:2005年4月27日,南京中院作出决定,对暴力阻碍执法的丹阳公司罚款3万元,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和阻碍执行的施某某各罚款1000元。点评:自新《刑法》颁行以来,南京两级法院共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39件,共有8名执行干警受伤,只有5名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六:晋北公司总经理段毅江合同诈骗1511万元被告人:段毅江罪名:合同诈骗罪判决:2005年7月10日,南京中院判决段毅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罚金人民币50万元。点评:本案中合同诈骗的数额达1511万元,为南京2005年审理的该类案件之最。本案揭示了民营企业管理体制上的弊端。
案件七:商品房套内面积缩水开发商被判向购房人返还差价原告:段某被告:南京建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一审法院驳回了段某的诉讼请求。段某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终审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购房人返还误差房价款及利息。点评:套内建筑面积的大小关系到购房人的利益。合同中未作约定,但这并不意味着购房人对套内建筑面积误差处理的放弃。
案件八:南京熊猫被判向香港精工支付142万美元原告:香港精工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南京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南京熊猫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判决:南京中院经审理判决:两被告共同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1426265美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点评:本案审理中,以先进的司法理念、公正的司法判决维护南京市的投资环境,对法理的层层剖析也使得当事人双方胜败皆服。
案件九:国企改制引发损害公司权益纠纷原告:中山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天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南京天安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张某某(中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原总裁)案由:损害公司权益纠纷判决:张某某在被免职后,未移交公司公章、印鉴、营业执照和财务账册,公司遂将张某某告到法院。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9日下达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点评:本案涉及面广、影响重大,为南京市国企改制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优质的司法保障。
案件十:行政审判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告:江苏省苏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案由:行政诉讼判决: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接举报,反映原告拖欠职工工资。南京市劳动局执法人员向原告送达询问通知书,因原告拒绝签收,执法人员遂采用留置送达方式。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南京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没有超越法定职权,其送达方式也符合法律规定,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江苏苏建公司的诉讼请求。点评:二审改判,有力地支持了劳动部门对当前类似不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对经营者也起到了警示作用。赵兴武魏晓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