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苏州电从本月开始,《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正式施行。该《规定》明确,凡是不涉密的政府信息都应当公开,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档案馆等向公众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
根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凡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等相关的政府信息,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免于公开的以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公开范围具体包括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等。例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情况,公务员招考录用,政府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等。
除了政府公报、网站等途径,公民还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信息的政府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政府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了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公开决定,并告知相关申请人。(潘朝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