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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保洁工在给雇主擦玻璃时,不幸从8层高楼坠地身亡。死者的丈夫将雇主告上法庭。雇主面对死者家属20万元的索赔提出疑问。近日,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雇主与保洁工为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但雇主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赔偿各种费用共计3.3万多元。
【案件】
2004年11月23日,沈阳的徐先生对新购买的住宅装修后,在街头找到了做家政服务的妇女刘某打扫房间卫生。双方口头约定,刘某清扫房间及擦拭所有窗户玻璃,服务价格为140元。双方谈妥后,刘某与一名同伴来到徐家打扫卫生。
当日下午3时,正在8楼擦玻璃的刘某突然从楼上坠下,于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丈夫将房主徐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20万元。
【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徐先生只验收窗明几净的成果,并不干涉刘某的工作顺序。刘某也听从徐先生的安排,即双方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而且刘某在工作中所使用的劳动工具是自己提供和准备的,劳动报酬也是一次性结算的,这些特征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确认的承揽关系,故刘某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而死亡,徐先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徐先生明知所要清洁的房间为高层、擦玻璃可能发生危险,而未采取任何安全保证措施,徐先生应负本事故的一定责任。
最终,沈阳市大东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徐先生赔偿原告各种费用的20%,即3.3万多元。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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